李在鎔於2017年2月因涉嫌請托時任總統朴槿惠和其親信崔瑞元幫助其繼承經營權並提供298億韓元賄賂而被公訴。一審法院認定李在鎔的部分行賄罪成立並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二審法院則作出有期徒刑2年半、緩刑4年的判決。2019年8月,大法院(最高法院)在終審判決中撤銷二審法院對李在鎔和其他涉案人朴槿惠、崔順實所作的判決,將該案發回二審法院重審。
另外,前三星未來戰略室室長(副會長)崔志成和前三星集團未來戰略室次長(社長)張忠基分別獲刑有期徒刑2年半並當庭被捕。前三星電子社長朴商鎮和前三星電子專務黃晟洙分別獲刑有期徒刑2年半,緩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