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紀律處分《決定》內容顯示,從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期間,身為李山島縣書記、省委執委,阮清應對該縣委常務處的違規行徑承擔主要責任;不按規定一致延長土地租賃期限主張;對於該縣人委會,缺乏檢查、監察以致該縣的地管理工作、建築、公共投資出現若干違規行徑。
從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間,作為李山縣人委會主席兼副書記、省委執委,阮清疏於檢查,以致安永、安平和安海各鄉人委會不按規定租賃土地;不及時指導與處理31個非法和沒有許可證的違建場合;給手續未完善5個單位簽署建築許可證;准許7個場合更換土地使用目的、不按規定給兩個場合租賃土地等。阮清的上述違規行徑已對他本身和黨組織的信譽造成影響,因此,廣義省省委對他作出譴責形式的紀律處分《決定》◆
從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間,作為李山縣人委會主席兼副書記、省委執委,阮清疏於檢查,以致安永、安平和安海各鄉人委會不按規定租賃土地;不及時指導與處理31個非法和沒有許可證的違建場合;給手續未完善5個單位簽署建築許可證;准許7個場合更換土地使用目的、不按規定給兩個場合租賃土地等。阮清的上述違規行徑已對他本身和黨組織的信譽造成影響,因此,廣義省省委對他作出譴責形式的紀律處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