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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勞動者加班時數規定

〔本報消息〕國會主席王廷惠代表國會常務委員會簽發第17號《決議》,其中規定在疫情防控和社經復甦發展背景下勞動者一年和一個月的加班時數。
經與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經與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根據第17號《決議》,若用人單位由於產銷需要,經與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年加班時數可超過200小時,但不得超過300小時。上述規定不適用於以下對象:15週歲至18週歲以下的員工;工作能力下降 51%及以上的輕度殘疾、重度殘疾或特殊殘疾的員工;在工作中接觸有毒、有害、危險物品或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員工;懷孕第7個月起或在山區、偏遠地區、邊境地區、海島等地工作的懷孕第6個月起的女性員工;撫養12個月以下幼嬰的女性員工。

關於每月加班時數,第17號《決議》規定:“有一年內加班時間最長可達300小時的員工的用人單位由於產銷需要,經與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內可超過40小時,但不得超過60小時。

該《決議》中加班時數規定的實施必須完全符合《勞動法》其他相關規定。該《決議》自2022年4月1日起生效。該《決議》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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