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通社报道,第21号决议中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解决方案将创造新的动力和新的加速度,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安全、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合法居住权,确保享受社会住房和土地政策对象的住房保障;增加保障性住房、适价住房、适价租赁住房的供应,并将商品房价格拉低至合理水平。这是胡志明市房地产协会主席黎黄珠就早日将第21号决议落到实处所分享的看法。
据黎黄珠分析,党十四届三中全会于2026年7月28日通过的关于修改《土地法》及相关法律的观点和方向的第21号决议具有战略导向性,是修改2024年《土地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包括2023年《住宅法》)的政治基础,将对住宅开发和房地产市场活动产生深远、全面的影响。
在分析若干与土地相关的具体内容时,黎黄珠表示,与对国有管理的土地主要通过土地使用权拍卖、土地使用项目招标进行交地、租地的主张并行的是,第21号决议还要求确保公私部门在土地获取方面的平等原则,并规定投资者自行协商接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这为将关于通过协商接受土地使用权或已拥有住宅用地及其他非住宅用地使用权以试点实施商品房项目的第171号决议法律化纳入《土地法》(修订)草案提供了政治基础,为实施商品房项目创造土地储备开辟了畅通机制。
同时,这也是在《土地法》中补充长期期限住宅用地交地规定的基础,优先适用于公寓楼建设项目,据此新建公寓楼的所有者将获发具有长期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证书。
基于上述分析,黎黄珠认为可以参照国际惯例规定最长不超过99年的期限,类似于新加坡政府建屋发展局(HDB)投资建设公寓楼向民众出售拥有99年产权的单元;同时继续承认已颁发长期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包括根据1993年、2003年、2013年、2024年《土地法》规定已颁发稳定长期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住宅用地情况。
将第21号决议体制化纳入《住房法》(修订)草案,将消除“包办”机制,并在确定责任和义务的同时赋予权利,允许公寓单元所有者在期限届满时按规定履行财务义务以新建公寓楼,从而克服现行法律规定中存在的不足、局限和不合理之处。
关于公寓楼使用期限内容,胡志明市房地产协会代表表示:第21号决议主张对用于出售的商品房住宅建设用地实行长期期限交地,主要优先用于公寓楼;其中,对新建公寓楼,按规定公寓单元使用期限按工程建设年限,并配合交地、租地优惠政策,以鼓励吸引私营部门参与开发适价租赁住房市场,并对长期积压项目设立专门机制进行彻底、公开、透明处理。
同时,试点实施国家回购已无能力实施或无法转让的商品房项目,以形成国有住房储备,在正确、充分、合理计算开发商投入成本(不含差额地租)的基础上满足人民的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