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府的綜合數據,在實施《肅貪法》的10年內(2006至2016年),整個監察部門和各級、各部門已建議對8234個集體、3萬3722個人作出行政處分;建議回收142萬1600億元、99萬3978美元和5萬1515公頃土地;將752起案件和1143名犯罪人轉交調查機關。國家審計機關發現並建議處理187萬5300億元財政收益,將卷宗轉交權力機關處理477起案件(其中轉交調查機關73起及159名貪污人士)。
10年來,大量貪腐案件已被發現和查處(起訴了2530起及5447名被告,追訴2959起及6935名被告,審訊2628起及5870名被告)。由貪腐案件、事件造成的損失被發現有59萬7500億元及400多公頃土地,已為國家收回的款項是4萬6766億元及219多公頃土地。
然而,發現與查處貪腐案件仍存在局限與不足之處。透過檢查、監察和審計來發現貪腐案的效果未高;職能機關的介入未夠堅決,這些機關的權力還有限,不足以在已發現貪腐和腐敗跡象的情況下確定貪腐行為。被發現和處理的貪腐案件和事件主要屬於基層級;多起大規模案件遲緩發現,而發現時則緩慢確定、結論和處理。貪腐案的處理通常被延長,若干犯罪人貪腐但卻准予緩刑, 尚未符合法律規定◆
給各地方肅貪排名
去年,政府監察署已根據按具體證據和標準來評分的方法,對各地方的肅貪工作進行試點評價。根據此評價,全國的肅貪平均分數非常低,僅得58.11分(滿分是100分)。 在各項指數中,肅貪處理指數最低,僅得10.4分(滿分是25分),即100分分數表中僅得41分。
全國肅貪工作領先省份
(滿分是100分)
(滿分是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