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時間來審議補貼、補償
為了確保規劃區內居民的房地產合法權益,從2010年至今,市人委會出台了4項臨時建築許可證簽發《決定》 (2010年第68號、2013年第21號、2014年第27號以及2017年第26號《決定》)。據此,根據2010年第68號《決定》適用的情況規定如下:對於持有在舊土地(如舊現狀)或土地使用目的是住宅用地上的臨時建築許可證住房,補貼額是根據建設部頒佈的工程投資建設資金之建設價值的80%。若建築許可證或土地使用規劃上沒有說明規劃實施時間,將獲得補貼80%。在其他土地上的臨時住房補貼60%。
根據2013年第21號《決定》適用的情況將按照此項《決定》的規定來提供住房與建築工程補貼。具體是,根據第21號《決定》第二條,臨時建築工程的規模最多不超過3層。在臨時建築許可證上顯示的獨立住房、工程使用期是按照已獲國家權限機關審批的計劃的規劃開展時間,但自公佈規劃之日起最多不超過5年。若自公佈比例尺為1/2000城市建設詳細規劃(分區規劃)之日起的5年內,國家收回土地來開展 規劃,那麼,在規劃路幅或範圍內新建的建築物則不得補償、補貼。若國家在5年後才開展規劃就按照現行規定來補償和補貼。
對於根據2014年第27號《決定》來簽發臨時建築許可證的情況,住房、建築物補貼將根據此項《決定》的規定來處理。臨時工程的規模也如第21號《決定》一樣,但臨時建築許可證上顯示的獨立住房、工程使用期是按照已獲國家權限機關審批的規劃開展計劃的時間,但自2013年7月1日起或自公佈規劃之日起最多不超過5年。至於已制定每年土地使用計劃的區域,在建築許可證上顯示的時限是按每年土地使用計劃來確定,但不超過3年。
若自公佈比例尺為1/2000城市建設詳細規劃(分區規劃)之日起的5年內,或對於已制定每年土地使用計劃的區域的3年內,國家收回土地來開展規劃,那麼,在規劃路幅或範圍內新建的建築物不得補償、補貼。若在過了上述期限後,國家才開展規劃就按照現行規定來補償和補貼。
同樣,對於根據2017年第26號《決定》適用的情況,要是臨時建築許可證到期,但國家尚未開展規劃,已簽發建築許可證的機關將通知工程業主或指定使用工程的人進行調整建築規劃以及為臨時建築許可證申請延期。然而,第28號《決定》沒有提到臨時建築許可證還有效而國家開展規劃的情況是否獲得補貼。
不得補償、補貼的違章住房
第28號《決定》也對家庭戶、個人的住房以及應用於生活的工程補償、補貼問題作出具體規定。若持有合法證件,將獲得根據建設部頒佈的建設投資資金之建設價值的全部補償。
要是沒有合法證件將分成3個階段:在2006年7月1日之前在滿足到土地補償條件的土地上建設,而且建設時沒有獲公佈或符合的規劃、土地使用計劃;同時不違反已劃定的技術基礎設施工程的保護走廊將獲全部補償。
若在不滿足補償條件但屬於按規定獲得土地補貼的土地上建設,將獲補貼住房或工程的80%。若住房或工程在獲得土地補貼的土地上、農業用地土地上或河涌上,包括一部分在土地上,一部分在河涌上建設都得到補貼。然而,補貼額視乎時間而定。具體是,若在1993年10月15日之前建設,補貼額是按照建設部頒佈的投資建設資金之建設價值的70%,從1993年10月15日至2004年7月1日前是50%,從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7月1日前是30%。至於在2006年7月1日以後的建築工程不得補償或補貼。違章工程必須自行拆除或在國家職能機關拆除時自行承擔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