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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 《土地法》细则规定 《议定》出台

政府近日颁行了有关《土地法》若干条款落实细则规定的第102号《议定》,自8月1日起生效。

第102号《议定》规定对不履行国家财政义务的土地使用者进行回收土地。
第102号《议定》规定对不履行国家财政义务的土地使用者进行回收土地。

具体是,该《议定》规定将对不履行国家财政义务的土地使用者回收土地。

据此,土地使用者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的义务,而被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强制履行财政义务,但仍不遵守规定,税务机关将发出土地回收提议文件。因此,税务机关有责任将上述场合的《通知》以及相关文件送交土地管理机关,将办理报送权力机关回收土地的手续。

根据上述《议定》,对于因违法而受行政处罚的场合,自收到权力机关或负责人因土地使用者继续违法而提议回收土地的文件之日起30日内,土地管理机关将依照《土地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报送国家管理机关进行回收土地。

对于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待监察、检查机关作出回收土地的场合结论后便进行回收土地。

收到权力机关的文件、资料后,土地管理机关将在30天内立案,并呈递主管人委会审批。

自收到卷宗之日起10日内,主管的人委会负责通知被回收土地、土地附着物、有相关权利义务者(若有)。

被回收土地、土地附着物及有相关权利义务者自收到土地回收《通知》之日起,在土地回收《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处理该土地上的资产,但不可超过45日,规定场合除外。

土地回收《通知》期限结束后15日内,主管的人委会负责颁行土地回收《决定》,并指导实施土地回收《决定》。如果土地使用者不遵守规定,将被强制履行土地回收《决定》。

被回收土地者有责任执行土地回收《决定》;将土地及土地使用权证书移交给土地回收《决定》中指定的权力机关与负责人。

主管的人委会的职责是对土地使用者发出土地回收《通知》,并在各省及县人委会网站上公布。

指导依法处理土地或土地附着物(若有)投资价值的剩余价值。指导县人委会按照上述《议定》第39条的规定强制履行土地回收《决定》。

上述《议定》指出,对于按照《土地法》第八十一条第六款规定回收土地场合,拍卖土地使用权、土地附着物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依法扣除强制履行和拍卖组织费后缴纳国家财政预算。此举为了支付土地使用者的财政义务,剩余款项退还给被回收土地者和土地附着物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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