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沒有合法證件和在2006年7月1日之前建設的家庭戶、個人住房,但是在滿足補償條件的土地上建設,而且在建設時未有土地使用規劃,或是按所公佈的土地規劃建設,同時不違反技術基礎設施工程的保護走廊,將獲補償、輔助全部建設價值。
對於沒有合法證件和在2006年7月1日之前建設於不滿足補償條件的土地上,但建設時未有土地使用規劃,或按所公佈的土地規劃建設,同時不違反技術基礎設施工程保護走廊界,如果建於獲輔助的土地,將獲輔助80%建設價值。
若工程建在獲輔助的土地、農業地或涌河與溝渠上(包括既在地面上又在涌上的場合),根據建設階段來計算輔助:建於1993年10月15日之前,將獲輔助70%建設價值;從1993年10月15日至2004年7月1日之前,輔助50%建設價值;從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7月1日之前,獲輔助30%建設價值。
如果建於在2006年7月1日之前和在不滿足補償條件的土地上,建設時違反已公佈的土地使用規劃,或違反技術基礎設施工程保護走廊,輔助額相當於沒違規場合所獲補償和輔助的80%。對於在2006年7月1日之後建設的工程,不獲補償和輔助,違建工程須自行拆除,或在的職能機關代為拆除時要付全部費用。
對於在原址或之前已公認為住宅地上、獲簽發暫時建築許可證的住房(按原狀建設),將輔助80%建設價值。若建築許可證或土地使用規劃沒有實行規劃期限,將獲輔助80%建設價值。對於在其他土地上獲簽發暫時建築許可證的住房,將獲輔助60%建設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