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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防工作新議定

〔本報消息〕政府最近就中央各部委和地方國防工作頒行了第168號《議定》。上述議定規定,2018年《國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關中央各部委、地方國防工作;中央各部委的軍事指揮處,地方的國防工作常務機關;中央各部委、地方的責任與關係,以及確保國防工作的經費等內容。
關於國防工作的第168號《議定》包括7章共22條文並於2019年2月14日起生效。(示意圖源:VOV)
關於國防工作的第168號《議定》包括7章共22條文並於2019年2月14日起生效。(示意圖源:VOV)
上述議定採用於各部、部級機關、政府直轄機關,在中央的黨機關,越南祖國陣線中央機關,各政治-社會組織的中央機關,國家主席辦公廳,國會辦公廳,國家審計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河內國立大學,胡志明市國立大學,以及由政府總理決定成立的集團、總公司及各地方。第168號《議定》包括7章共22條文並於2019年2月14日起生效。從上述議定生效之日起, 2004年5月11日頒行的第119號《議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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