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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媒體機關副主任酒後傷人

〔本報消息〕芹苴市人民法院昨(26)日開庭複審,駁回黃清越(43歲,芹苴市某新聞機關的組織-行政科副主任)申請緩刑的上訴。
被告人黃清越在法庭上回答審判員問案。(圖源:忍南)
被告人黃清越在法庭上回答審判員問案。(圖源:忍南)
據初審判決,去年7月6日下午3時許,阮玉富(39歲,寓居芹苴市寧喬郡春慶坊)前往范玉鳳住房(寓居春慶坊)與阿越、其他4人喝酒。其後有兩人先回家。過了一會,阿越騎摩托車走了約10分鐘就返回來,對阿鳳大聲責罵並還揮手打中後者。當阿鳳走出屋外,阿越到阿鳳的廚房拿起兩把刀。目睹阿越持刀,阿富逃走到柵欄。阿越就追上,持刀進攻阿富。由於得到民眾的勸止,阿越才回家。阿富得到送至醫院急救。他的妻子之後公安辦事處報案。去年7月12日,阿富已呈遞要求刑事案件起訴書。據鑒定結論,阿富在太陽穴處遭輕傷,至7%傷勢比例。然後,阿越已自願向受害者提交2000萬元作為補償治療傷勢的費用。寧喬郡人民法院對阿越涉嫌“蓄意傷人”罪判9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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