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調查,公安確定,上述公司是一家外資公司,在越南的總公司設於第一郡,由韓國籍L.J.擔任總經理,並獲國家銀行簽發成立許可證,具有提供貸款職能包括分期還債貸款和消費貸款。從2016年8月1日至今,該公司租賃第四郡第六坊黃耀街384號H3號大廈五樓辦事處從事討債活動。
貸款客戶須提供個人資訊和家屬資訊才與該公司簽署貸款合同。按分期付款形式償還貸款,月息從4.58%,年息約55%。貸款期限屆滿,討債部門將按照時間期限分批向客戶討債。經調查鬥爭搜集憑證,調查機關已按《刑法》第156條“誣蔑”罪對13名歹徒作出嫌犯案件起訴《決定》及實施扣押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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