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议定》补充关于提供信息以服务信息交换目的的行政处罚规定,罚款从1000万元至1亿元不等。其中,对于不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为越南法律、越南作为成员国或缔约国的国际条约及国际税收协定之规定进行信息交换目的服务提供准确、完整信息的行为,将被罚款3000万至5000万元。
对以下行为之一处以5000万至1亿元的罚款:自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信息的期限届满之日逾期15天以上未提供信息;或自延长提供信息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15天,仍未按符合越南法律、越南作为成员国或缔约国的国际条约及国际税收协定之规定要求提供用于信息交换目的之信息;通谋、包庇纳税人,以阻碍税务机关根据越南法律、越南作为成员国或缔约国的国际条约及国际税收协定之规定收集与核实用于信息交换目的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