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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目的是否犯罪?

成立企业、公司以从事经营,并从中挪用资金用于个人目的,这算犯罪吗?这是许多读者想知道的问题。

挪用其公司的钱款于个人目的可能构成犯罪行为。
挪用其公司的钱款于个人目的可能构成犯罪行为。

寓居巴地-头顿省的黎文山先生近期在本市法律与胡志明市法学院共同举办的《专家访谈》专栏中提问:我刚刚看到一则新闻,一位韩国著名女演员因从其全资拥有的家族公司挪用43亿韩元用于投资虚拟货币而被告上法庭。我不解为什么从自己的公司挪用资金是犯罪?我想知道越南法律如何规定这个问题?

胡志明市法学院刑法系陈青草博士就上述问题回答如下:

根据越南现行法律,确定个人在上述挪用自己公司资金场合的责任取决于其所拥有的企业模型,具体如下:

若个人所拥有的企业是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模型,则该行为呈现构成贪污财产罪的迹象(2015年《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根据2015年《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贪污财产罪是指利用职权之便,侵吞自己负责管理的财产,价值从200万元至1亿元之间,或200万元以下,已被纪律处分但仍违反,或曾犯本章第一节(从第三百五十三条至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罪行,被判有罪,尚未洗清犯罪记录而又违反的行为,由年满16岁且不属于缺乏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的人(2015年《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落实,并具有直接故意犯错(2015年《刑法》第十条第一款)。

因为根据《企业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仅在公司章程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和其他财产义务负责(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的资产与公司资产分开,并且作为个人的公司所有者必须将其支出与公司支出分开(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因此,身为公司所有者的个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任意挪作他用,尤其是个人目的。实施此行为被视为利用其职权之便,侵吞其负责管理的资产,构成贪污财产罪(2015年《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客观行为。

因此,如果充分满足犯罪构成要素,落实此行为的人将被以贪污财产罪(2015年《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其个人所拥有的企业是私人企业类型,则对其责任的认定将视具体场合而定。

根据《企业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私人企业所有者是决定私人企业一切活动的人,并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一切活动负个人责任。

所以,私人企业与业主之间不存在资产分离,私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依赖业主。

因此,如果私人企业业主将企业资产挪作他用,并以其个人资产偿还,使企业能够正常运转,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私人企业的业主为企业经营活动而信贷或借入资产,将企业资产挪作他用,导致无法偿还,并且符合滥用信任侵吞财产罪(2015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所有构成要素,则企业业主可能因滥用信任侵吞财产罪(《刑法》第175条)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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