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本市的黎恋读者最近在《胡志明市法律报》与胡志明市法学院共同举办的《专家访谈》专栏中提问:
在同奈省车辆登记中心收受贿赂案中,我看到一名被告在法庭上说:“被告把钱款汇给了需要受贿的人,但此人随后又把钱款退还了给他。因此,被告认为自己没有犯行贿罪。”
我想问一下这种说法是否正确?我认为,如果是这样,大家都可一致在法庭上宣布,我已退还贿赂款项了,所以我们双方都无罪。
胡志明市法律大学《刑法》系博士研究生黎武辉回答如下: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关于贿赂罪的规定,任何人直接或通过中间人,向有职位、职权的人或其他人或组织提供或将提供以下任何好处,以使有职位、职权的人为该好处或应行贿人的要求做或不做请求之事。
-价值2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金钱、财产或其他物质好处;
-非物质的利益或好处。
非物质好处是指不属于物质好处的利益。例如:以奖赏、提议给予头衔、奖品等方式行贿;以选举、推举、任命等方式行贿;以提高考试成绩等方式行贿;以承诺毕业、学习、比赛、出国演出等方式行贿;以性交易贿赂等方式行贿等等。
受贿罪构成形式性犯罪,只要求以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即形式行贿。
因此,以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好处形式行贿,使有职权的人为其利益或应行贿人的要求而做或不做某事,即构成犯罪。收受贿赂的人退还钱款,不影响行贿人犯罪的认定。
用来行贿的款项被视为犯罪手段,依法予以没收。
根据《刑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与犯罪直接相关的财物、金钱予以没收。下列物品,应没收、上缴国家预算或销毁:用于实施犯罪的工具、手段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了证据的处理,证据的处理方式如下:对属于犯罪工具、手段或禁止保管、流通的物品,应当没收、上缴国家预算或者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