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實施信息接觸權的主體:法律規定實施信息接觸權的主體是公民。對於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者將要求透過法律代表人提供信息;在認識、控制行為方面遇到困難者要求透過監護人提供信息;18歲以下人士要求透過法律代表人提供信息,而關於兒童法律以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在越南居住的外籍人士僅獲提供與其權利和義務有直接關係的信息。
第二,有責任提供信息的主體:法律規定國家機關有責任提供由自己制定的信息,公民不得接觸的信息除外。對於有條件接觸的信息,僅在滿足規定的條件後才提供信息。至於鄉級人委會,除了提供由自己制定的信息之外,還提供由自己接收到的信息。
第三,信息接觸方式:法律規定公民可以透過兩種方式接觸信息,包括自由接觸獲國家機關公開的信息以及要求國家機關提供信息。
第四,被嚴禁的行徑:法律規定禁止以下行為:(i)蓄意提供歪曲、不充分的信息,遲緩提供信息;破壞信息;造假信息;(ii)提供或利用信息來反對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破壞團結政策,煽動暴力;(iii)提供或利用信息來觸犯他人名譽、人格、信譽,引起性別歧視,對個人、機關、組織造成財產損失;(iv)妨礙、威脅、刁難信息要求者與提供者。
第五,獲接觸的信息範圍:法律規定公民可以接觸依此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所有信息,而公民不得接觸及有條件接觸的信息除外。必須公開的信息包括法律規定務必公開的信息;行政手續與國家機關的工作解決流程,以及根據實際條件,國家機關主動公開由自己制定或掌握的其他信息。信息公開形式是在國家機關的官方網站、大眾傳媒工具、《公報》上發佈及在國家機關的辦事處貼通知。法律也規定按要求提供的信息包括:
(i)在公開期限中但未獲公開的信息;(ii)過了法律規定的公開期限的信息;(iii)正在公開但由於不可抗拒原因而要求者不能接觸的信息。
第六,要求接觸信息之程序與手續:根據法律規定,視乎每個具體情況而遵守要求接觸信息之程序與手續。
-在信息提供機關辦事處直接提供信息:對於簡單、原有的信息可以立即提供;對於複雜,需要從該機關的各個部門收集或必須請示其他機關的信息,最遲是10個工作天;要是需要延期搜尋,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天。要求提供信息者可以直接讀、看、聽、抄寫、錄影資料。
-透過電子網絡提供信息:對於簡單、已有的信息,最遲是3個工作天;對於複雜,需要從該機關的各個部門收集或必須請示其他機關的信息,最遲是15個工作天;如果需要延期,最多不超過15個工作天。透過電子網絡提供信息有兩種方式進行:(i)發送電郵附件;(ii)提供一次性訪問代碼;(iii)提供鏈接以下載 信息。
-透過郵政、傳真服務提供信息:對於簡單、已有的信息,最遲是5個工作天;對於複雜,需要從該機關的各個部門收集或必須請示其他機關的信息,最遲是15個工作天;要是需要延期,最多不超過15個工作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