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本市的T.N先生向胡志明市法律大学和《胡志明市法律报》主办的《与专家对话》专栏提问:
公安何时有权对宿舍和旅馆进行突击行政检查?面对这种情况,房客和旅馆的租房者该如何依法行事?
胡志明市法律大学国家行政法讲师梅氏林硕士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指出:
公安可在以下3种场合进行检查
宿舍、旅馆的经营是属于需有安全和秩序条件的要求。因此,2016年第96号《议定》(得到2023年第56号《议定》修订和补充)已对从事宿舍、旅馆经营的单位的清查、检查事宜有以下规定。
2016年第96号《议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属于须有安全和秩序条件要求的行业是否遵守经营场所秩序、安全规定事宜进行全面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
只有在发现经营单位呈现违反或违反秩序、安全相关法律迹象,有其他单位或个人对经营单位的秩序、安全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或检举,根据职责机关的书面指导,加强维护秩序、安全工作的场合时,才会进行突击、不定期检查和检查。
因此,根据这项规定,公安机关可在以下3种场合之一,对宿舍和旅馆进行突击行政检查。
一是,当发现经营单位违反或呈现违反秩序和安全相关法律的迹象时;
二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对经营单位的秩序、安全管理行为提出申诉或检举;
三是,按照职责机关的书面指导,为加强确保秩序、安全工作服务。
租房者须充分出示其证件
对于正在宿舍或旅馆的人,当遇到公安机关突击或定期检查时,宿舍或旅馆的房客(租房者)须根据2020年《居住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具体是,必须充份、准确与及时地向职责机关或检查负责人提供关于租客的居住地讯息、证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讯息、证件和资料之真实性负责任。
因此,宿舍和旅馆的租客须配合公安人员,出示其身份证或人民证(若有要求)。
对于长期承租人(长期暂住居民)场合,还需依法提供暂住登记确认资料。
特别提示,宿舍和旅馆的租客不得在公安人员的检查过程中,关闭房门或进行其他故意反抗或造成困难、阻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