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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採用體罰公安遭判刑

〔本報消息〕同塔省人民法院日前對犯下體罰罪的被告黃玉松(42歲,原高嶺市公安調查隊副隊長)宣判1年6個月有期徒刑和范春平(32歲,原高嶺市公安調查幹部)11個月11日有期徒刑(相當於拘押時間)。
出庭受審的2名被告人黃玉松(左)和范春平。(同塔報)
出庭受審的2名被告人黃玉松(左)和范春平。(同塔報)
據起訴書,2012年11月16日,N.T.T (30歲,寓居隆安省德和縣)被高嶺市公安與塔梅縣公安配合拘押和送到高嶺市公安進行調查,因懷疑N.T.T涉及一起盜竊摩托車專案。在調查過程中,起訴書確定范春平和黃玉松已用手和工具造成N.T.T受傷。N.T.T死亡的原因得到確定是由於工具的作用和對身體多個部分使用力的影響以致發生急性循環衰弱不能恢復而死亡。

此前,同塔省人民法院曾宣判被告黃玉松1年6個月有期徒刑和范春平11個月11日有期徒刑(相當於拘押時間)。然而在複審時,本市高級人民法院宣佈取消初審判決,交還卷宗重新調查。而第二次初審判刑結果第一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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