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審判委員會對犯下1999年“刑法”第174條第4款a項規定的“詐騙侵吞財物”罪名的被告華友隆判處無期徒刑和高氏金鸞(51歲,日美藥品股份公司董事長,阿隆妻子)判處20年有期徒刑。以同一罪名,餘下12被告被法庭分別宣判從30個月緩刑至17年有期徒刑。初審卷宗確定,在此案中,被告華友隆為頭目,他指使其他被告行詐及侵吞受害者的財產。其他被告只是扮演阿隆積極輔助的角色。審判委員會評價,各被告的犯罪行為是十分嚴重,侵吞款項特別大,形成不良輿論,影響到人民軍隊的威信,散發失實訊息以侵吞民眾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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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圖源:越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