芹苴市人民法院近日对原告H先生、被告P先生及相关权利义务者T先生之间的订金合同纠纷上诉案作出判决。
P先生通过委托合同出售土地,所以从法律上讲,他的名字仍然在土地文件上,所以当法律事件发生时,他必须承担义务。
根据卷宗,H先生阐述,2021年初,他与P先生(T先生为受委托人)签订了两份订金合同,根据P先生的土地所有权证书,该合同中的土地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
每份合同的订金为1亿元,订金协议时间结束,P先生并没有进行转账。根据订金合同,如果订金接受人不履行合同,则必须赔偿订金的两倍。因此,H先生要求P先生支付6亿元(包括2亿元订金和4亿元订金的罚款)。
P先生表示,2020年年中,他和T先生达成以100亿元的价格转让2500多平方米土地的协议;但T先生接收转让是为划分地皮出售,所以他们两人之间并没有过名土地使用权,而是签订一份委托合同,授权T先生拥有全权决定这块转让土地。
因此,P先生认为T先生应对H先生负责任。他不知道T先生在哪里,已转让的各块地皮给谁?
P先生认为,他在T先生与H先生签订合同之前就将土地转让给了T先生,因此他没有参与,所以他不接受H先生的要求。
T先生无故缺席。初审庭按规定审理并公布搜索资讯的程序,但T先生并未到场。
在初审庭,平水郡人民法院接受H先生的诉讼请求,迫使P先生赔偿H先生6亿元。随后,P先生提出上诉。
芹苴市人民法院在上诉中表示,在案件解决过程中,被告承认他已将土地转让给T先生,以便他可以划分并出售这些地皮。但为了降低转让成本,双方不签订转让合同,而只签订委托合同。因此,T先生拥有该地块的全权决定。
法院认为,由于土地使用权证书仍在P先生名下,因此他仍然是这块土地的所有者,并具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从法律上看,被告为T先生办理该地块的是委托手续,而不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因此,P先生与T先生之间的土地权利和义务将按照双方已签署的委托合同履行。
经审议委托合同的内容,法院认为被告必须了解并对T先生所做的工作负责,包括与原告签订的订金合同。
就订金合同而言,由于订金接收者违反义务,H先生要求退还订金及订金罚款是合理的。然而,法院表示,两份订金合同的4亿元赔偿金额,按照2015年《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尚欠正确,故予以调整。
自此,P先生的上诉被驳回;接受H先生的请求,迫使P先生向H先生支付4亿元,其中包括2亿元订金和2亿元订金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