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制度支付領域,越南社保機關取代3項行政手續,包括:授權代領退休金、社保津貼、失業津貼;追領已故者活著的時候未領取的退休金、社保津貼;獲享者從以現金轉到透過個人賬戶領取社保津貼,或反之,或更改個人賬戶,或更改領取的地址。
另外,越南社保機關還取消在支付社保津貼、失業保險津貼領域一項行政手續,包括以下各場合:獲享期限已過,不得列入本月支付名單,但未領此前各月的制度,享有者或代領者連續6個月不領錢,社保機關暫停列印支付名單,追領數年前的一次性社保制度。
勞動與榮軍社會部正對詳細規定和指引落實《勞動衛生安全法》若干與強制性勞動事故、職業疾病保險有關條文《議定》草案徵求意見。據此,勞動者若滿足以下各條件,才獲支付職業疾病診治費用:獲職業疾病診治單位診斷是患上職業疾病;勞動事故、職業疾病保險繳交時間滿12個月以上,且仍正參加勞動事故保險。輔助額為在醫療保險支付後的職業疾病診治費用的一半(按照衛生部長於勞動者接受診治病的時段頒佈的職業疾病診治病費用表),但每次對每一人支付的輔助額不超出基準薪的一半。每勞動者最多獲輔助2次,每年1次。
勞動者若具備職業疾病輔助條件,可向市勞動與榮軍社會廳提交規定卷宗。市勞動與榮軍社會廳從接收足夠規定卷宗之日起5個工作天內進行審定卷宗以決定是否作出輔助。社保機關從接收輔助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天內須提供職業疾病治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