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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冤案者有更多機會要求賠償

萬一受冤案者死亡,其家人有權要求造成錯誤、冤案的機關為其恢復名譽。
2017年《國家賠償責任法》有很多新的和 進步的內容,創造更多順利條件讓如黃文能 (右)的受冤案者要求賠償、道歉。
2017年《國家賠償責任法》有很多新的和 進步的內容,創造更多順利條件讓如黃文能 (右)的受冤案者要求賠償、道歉。
市司法廳最近舉行由司法部南方工作局長阮清平博士負責向本市司法部門250名幹部、公務員介紹2017年《國家賠償責任法》若干基本新內容的會議。
主動為受冤案者恢復名譽
據阮清平博士稱,自今年7月1日起生效的2017年《國家賠償責任法》在多方面有新的和進步的內容。

此前,關於造成損失的機關道歉及登報澄清程序、手續、責任的規定未明確,導致落實方式缺乏統一性。實際上也有單位厲行,但也有若干單位馬馬虎虎地實行,導致受冤案者不僅沒得到精神安慰,還更加不滿。例如,張柏閒被拘留4年多,申訴時間長達9年,最終只得2億9500萬元賠償金;更甚者,市人民檢察院在不到5分鐘的時間內馬馬虎虎地致歉,使其律師因此不滿而當場流下眼淚。

按2017年《國家賠償責任法》,關於恢復受損失者名譽的規定有以下各項新內容:

第一,明確地規定國家須主動為受損失者恢復名譽,不管受損失者未要求或沒有要求。由此,只要確定此人受損失,而損失是由執法者所致。儘管受損失者未要求,執法者的直接管理機關也須主動為其恢復名譽。

第二,加入獲恢復名譽的對象,包括:受違法撤職的紀律處分的公務員和被違法採  取各行政處理方式,例如:  送進輔育院、強制教育單位、強制戒毒單位等的人。

第三,明確地規定名譽恢復方式,直接道歉、公開更正和登報道歉手續和時限。這有助於克服造成損失的機關處事馬虎、僅是循例性和缺乏統一性的情況。透過這些 做法盡量為受 損失者克服精神損失。
擴大賠償範圍
2017年《國家賠償責任法》加入關於在各領域上國家賠償責任範圍的內容。

在刑事訴訟方面,2017年《國家賠償責任法》加入在緊急的情況下被拘留,而沒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依據及那人沒有實行違法行為的場合;商業法人被起訴、追究、判處及服刑;後來,刑事訴訟權力機關、有權限者確定該商業法人沒有犯罪,或其行為不構成罪犯,或案件調查期限已過,而仍未能證明法人有犯罪及那法人沒有實行違法行為的場合。

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方面,2017年《國家賠償責任法》加入不按照規定時限採取暫時緊急措施,或不採取暫時緊急措施,而沒有正當理由的場合。

另一項新內容是對於被違法作出判決、決定的場合,2017年《國家賠償責任法》已取消違法作出判決、決定者的蓄意行為,而規定在兩項更具體、明確的內容:第一,賠償原因是由於作出判決、決定及此判決、決定已生效,但被權力機關結論為違法,並對作出該判決、決定者予以紀律處分、刑事責任處分的場合。  第二,由於增添、刪減、修改、掉包、銷毀,或破壞資料、證據,或以其他行為歪曲案件、事件內容,引致違法作出判決、決定一事而須賠償的場合。
有受損失的確定文本,就有權起訴
與此同時,2017年《國家賠償責任法》還有其他許多進步的內容:萬一受冤案者死亡,其家人有權要求造成錯誤、冤案的機關為其恢復名譽。要求賠償的期限從2年延長至3年。向受損失者支付的賠償金包括許多開支,例如:在上訴、檢舉過程中房租、印刷資料、提交文書的費用;前往探訪被拘留者、被扣押者、執行徒刑者的開支,甚至僱人辯護以保障受損失者的合法權益的開支等。

特別是,2017年《國家賠償責任法》規定,賠償解決機關除了是造成損失的執法者直接管理機關外,還有法院。

在受損失者有作為要求賠償依據的文本後向法院起訴的場合和與有關機關配合解決在行政管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案和民事案執行領域上賠償要求的場合下,法院將予以解決。按以前的規定,在有確定受損失、冤案的文本後,受損失者須要求造成損失的執法者直接管理機關賠償、道歉,若不達成一致,就有權向法院起訴◆
造成錯誤、冤案者的賠償責任
2017年《國家賠償責任法》規定,執法者若涉及蓄意造成損失的行為,而判決已生效,須退還國家已向受損失者支付的全部賠償金。執法者若蓄意造成損失,但未到受刑事責任追究的程度,則退還的款項相當於此人在作出退還決定時段月薪的三成至五成,但不超過國家支付的賠償金的一半。執法者若無意造成損失,則須退還的款項相當於其在有退還決定時段2個至5個月的薪資,但不超過國家已支付的賠償金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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