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賠償
家住第二郡盛美利坊的阮清鴻家庭幾個月來須住在被火警殃及的住房旁邊草草蓋搭的12平方米房子以申請職能機關干涉,要求發生火警的One Plus Center 修車廠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儘管本市消防力量竭力滅火,但由於廠裡存放大量燃油,所以火勢猛烈,並蔓延到周邊區域。後果,阮清鴻毗鄰修車廠旁邊的1間住房、1家網吧和出租房區(包括10間出租房子)付諸一炬。
事發後,修車廠主在收拾現場後就離去,沒有對火警殃及的損失承擔賠償、克服責任。阮清鴻告知,火警給其家庭帶來很多困難,生活被打亂,住處狹窄,尤其是家庭的收入來源因網吧和出租房區被燒毀而沒有了。
他不滿地說:“修車廠給我家庭造成那麼嚴重的財產損失,但不肯賠償,說要等公安的調查結果。我多次向第二郡公安提問,但受理單位的經濟警察隊代表告知,此事件仍在調查過程中,叫我繼續等候;但火警發生已4個多月了,不知道要等到何時?”
阮清鴻家庭於今年5月中旬向本市各級黨委、政府提交求救書。見狀,修車廠代表向其家庭轉交2億元的出租房區損失賠償金,同時承諾下一週將轉交 住房和網吧損失賠償金。阮清鴻說:“雖然承諾了,但對方至今仍未履行。現在,修車廠主已搬家,電話也打不 通了。”
須充分、及時地賠償
為了瞭解修車廠在發生火警前運營過程中消防安全規定落實情況和調查結果、火警後果克服情況,《西貢解放報》記者前往第二郡公安科辦事處出示記者證、介紹書,但第二郡公安科綜合隊指揮代表拒絕提供資訊,同時告知,只在本報有公文的時候,才以書面回答(!?)。
據陳功造律師告知,有關在受火警殃及的場合下賠償責任,起火住房、單位主人、管理人、使用者無論是由於蓄意,還是無意犯錯所致,甚至在沒有犯錯的場合(例如:電線短路)下,都須承擔賠償責任。
他們只在火警完全由受殃及的家主,或某人(被確定)所致,或由於不可抗力的事件,或由於無法預測和無法克服,儘管已採取所有必要措施的客觀性原因所致,或在迫切情況下發生的場合,才不用賠償(按《民法》第一百六十一、六百零四、六百二十三條)。
若調查機關確定火警不是受殃及的家主,或某人犯錯所致,修車廠須對阮清鴻家庭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按道理,肇事者須及時對一切損失賠償,有關各方可以自行就賠償額、形式、方式等達成協議,除非法律有別的規定(按《民法》第六百零四條)。若修車廠不肯賠償,阮清鴻家庭可以向發生火警的地方法院提出訴訟以要求對方負賠償 責任。
關於刑事案調查期限,2015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於不太嚴重的罪犯,調查期限為2個月以下,嚴重罪犯為3個月以下,很嚴重罪犯和特別嚴重最多為4個月以下。因此,公安機關要加快調查進度,以盡量降低受害者承受的損失。One Plus Center修車廠火警後果嚴重(造成逾10億元財產損失,沒有造成人命損失),調查期限為3個月以下。
阮清鴻家庭應該聯繫第二郡公安以掌握調查進度和結果,從而進行索取權利的手續。若調查機關的調查流程、期限不符合規定,可向上級機關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