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作為繳納社保費
依據薪資、收入
依據薪資、收入
勞動與榮軍社會部每年都調整作為繳納社保費依據的薪資、收入。此系數有助彌補貨幣在不同時間的貶值,因此也被稱為社保貶值系數。
據自今年2月20日起生效的第36號《通知》,今年貶值系數略有上升。具體是:
1995年以前繳納社保費:調升0.09。
1995年繳納社保費:調升0.08。
1996年至1999年期間繳納社保費:調升0.07。
2000年至2003年期間繳納社保費:調升0.06。
2004年至2007年期間繳納社保費:調升0.05。
2008年至2009年期間繳納社保費:調升0.04。
2010年至2013年期間繳納社保費:調升0.03。
2014年至2020年期間繳納社保費:調升0.02。
2022年社保貶值系數比2021年上升導致作為繳納社保費依據的平均月薪也增加。因此,以用於繳納社保費的平均月薪計算的各筆款項也增加,其中有一次性社保金、每月退休金等。
增加臨時工的加班時間
勞動與榮軍社會部的第18 號《通知》自今年2月1日起生效,正式增加從事臨時性生產、加工工作的勞工的加班時間。
據此,勞工的每週標準工作與加班總時間不超過72小時(據以前的規定不超過64小時),每月加班總時間不超過40小時(據以前的規定不超過32小時)。
值得注意的是,自今年2月1日起,勞工若在節日加班,臨時工不再獲享按以前規定的補休制度,而只獲享當日的加班費。
不必繳納勞工輸出
服務費4個場合
自今年2月1日起生效的勞動與榮軍社會部第21號《通知》比較詳細地規定關於勞工在到若干國外市場工作時須繳納的服務費。
據此,有4個場合不必繳納這種費用,包括:
-去日本做3號技能實習生(對於不改變服務企業和管理組織的場合)。
-去日本做特定技能勞工(完成2號技能實習生或3號技能實習生課程,滿足轉成特定技能勞工的條件)。
-去馬來西亞做家傭。
-去西亞國家做家傭。
與此同時,若到日本按特定制度從事高新技術工作、造船工作;去台灣在醫院、養老中心從事護士、醫療工作;去韓國從事近岸捕魚工作,勞工對每份期限為12個月的合同需繳納相當於0.7個月工資的服務費,對每份期限為36個月以上的合同最多須繳納1個月的工資。
若到中國台灣做家庭護理員、家傭、農民、近岸漁船船員,對每份12個月合同的服務費為0.4個月的工資,對每份36個月以上合同的服務費最多為1個月的工資。
按勞工輸出仲介合同
最高報酬
這是指引落實《越南勞工按照合同輸出法》的2021年第21號《通知》的內容。
具體是,最高報酬根據服務企業與中介組織、個人簽訂的中介合同,但不超過勞工的半個月工資(對於期限為12個月的合同)。
對於期限為36個月以上的勞動合同,按中介合同的最高報酬不超過按勞動合同的1個月半工資。
2021年第21號《通知》X附錄規定若干市場、行業、職業、工作的按中介合同的最高報酬,例如:
-在日本市場的所有行業、職業:零元。
-在中國台灣和韓國市場的遠洋漁船、運輸船船員:零元。
-在馬來西亞和文萊市場的家傭:零元。
2021年第21號《通知》自今年2月1日起生效,取代2013年第21號《通知》。
使用海外就業輔助基金調升對勞工補助金
自2022年2月21日起生效的2021年第40號《決定》使用海外就業輔助基金調升對按勞動合同正在國外工作的勞工的補助金,具體如下:
-對於勞工因勞動事故、意外事故、生病直至無法繼續在國外工作,而須提前回國的場合:補助金從1000萬元至3000 萬元(據2007年第144號《決定》,每個場合的補助金為500 萬元)。
-對於在國外工作期間死亡或失蹤的勞工的親屬:補助金為4000萬元◆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