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民事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是合同訂立後發生不能預知、不能避免及不可控制的客觀事件,當事人已盡可能採取必要措施,也無法克服。根據《民事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民事責任,另有協議或法律規定的場合除外。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同時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20年1月31日公佈“全球醫療緊急狀態”。
此外,政府總理於今年2月1日頒行公佈新冠肺炎是“甲類傳染病,全球危險緊急程度”的第173號《決定》,並堅決指導各部委和各地方加強防控疫情。因此,新冠肺炎疫情是訂立合同各方不能預知的客觀事件,各方預料不到疫情的後果。然而,想視新冠肺炎疫情為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履行合同一方已盡力採取必需和允許措施,克服疫情對履行合同一事造成影響的困難;新冠肺炎疫情是導致受影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因此,新冠肺炎疫情能否被視為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讓合同履行一方可以免除責任,還附屬於合同類型和合同履行範圍。若新冠肺炎疫情並非各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該疫情就不是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
對於新冠肺炎疫情是免除各方履行合同責任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場合,各方可以按2015年《民事法》第四百二十條規定,進行協商因環境改變問題而修改合同的問題。因為合同能否成立,不但附屬於遵守及履行合同內容,而且還受客觀條件和環境的影響。若認識到新冠肺炎疫情複雜多變,繼續履行合同將導致一方受嚴重的損失,則各方可以協商修改或終止合同,平衡各方的合法權利。
若各方達不成協議,其中一方可以因環境改變問題而在一定期間要求法院終止合同或修改合同,確保各方的合法權利。若終止合同的損失超出履行獲修改的合同開支,法院將決定批准修改合同。值得一提的是,在各方協商修改或終止合同,或法院處理案件的過程中,各方仍要按合同條款繼續履行,另有其他協議的場合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