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財政-預算委員會主任阮德海闡述、採納和整理《公共投資法》草案報告時表示,有關國家重要項目與A、B、C組項目(第七條至第十條)分類準則,國會常務委員會採納絕大部分國會代表徵詢意見票的結果,維持項目分類準則如現行《公共投資法》規定有關國家重要項目與A、B、C組項目分類準則,體現在《公共投資法》草案第七與第十條。
至於“呈遞上級審批中期公共投資計劃報告內容”,國會常務委員會維持現行《公共投資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基本內容,僅補充呈遞“按中期行業、領域投資結構導向”內容,以及中央各部、機關和地方的中期公共投資計劃總投資額;每一機關、組織的總投資額獲按照《公共投資法》草案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四款責成公共投資計劃資金,以確保與《國家預算法》的國家預算支付領域規定相符合。
據此,上呈國會有關中期公共投資提意見的卷宗,包括《公共投資法》草案第四十九條規定內容。經會場討論意見和諮詢意見的基礎上,國會各相關機關已採納和整理成剛通過的《公共投資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