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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兒童性侵害受刑事處罰

政府最近頒行了第56號《議定》,具體規定《兒童法》若干條款。該《議定》從2017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2011年第71號《議定》。
對於兒童遭受性侵害的場合,第56號《議定》的規定比第71號《議定》更具體和清楚,不像此前的規定有欠具體性。尤其是,新規定視利用未滿16歲及以下的未成年人進行色情目的的行為一律視之為兒童性侵害。
示意圖。(圖片來源:互聯網)
示意圖。(圖片來源:互聯網)
上述《議定》具體規定《兒童法》若干條款,主要內容是有關各種際遇特別的兒童和輔助政策,對遭受性侵害或面對暴力、剝削、遺棄風險和際遇特別的兒童的輔助及處理問題。
兒童遭性侵害的五種場合
值得注意的是,第56號《議定》規定5種兒童遭性侵害的場合,具體是:兒童被姦污、兒童被強制性交、與兒童交媾、兒童被猥褻、以任何形式利用兒童進行賣淫及色情目的。
第56號《議定》所規定兒童遭受性侵害的場合相當於2015年《刑法》的兒童遭性侵害之罪行,如:對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姦污(第142條);對滿14歲至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強制性交(第144條);與滿13歲至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交媾或發生性交行係(第145條);對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交媾行為(第146條);利用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進行色情目的(第147條)。
上述規定確保對兒童進行性侵害的所有行為都受嚴厲、及時懲處,特別是須受刑事懲處。此舉將避免發生若干兒童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只受行政懲處,或各方非法協議賠償的情況。此外,該規定還提高職能部門與全社會認識到對兒童性侵害行為的危險性。
確保資訊保密
據第56號《議定》顯示,發生兒童遭受性侵害的事情時,在接收和處理相關資訊、通知、檢舉的過程中,兒童遭受性侵害的相關資訊將獲保密。一切資訊獲保密,確保資訊提供者與相關兒童的利益及安全。
接收單位、兒童保護機關、組織、個人之間所提供及交換資訊的過程須獲確保機密。兒童保護機關和組織定期、事發通知及報告,須確定資訊的保密度和提供範圍。
發現或收到兒童遭受或面對性侵害風險的資訊時,組織與個人要立即與國家兒童保護總台或地方權力機關聯繫。上述總台將24小時服務,免費提供通過電話保護兒童、防止兒童遭受侵害及性侵害等行為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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