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與交通運輸部2014年第152號聯席《通知》(指引落實汽車運輸費和陸路運輸服務費的規定),所有運輸經營單位要按規定標示車票價格、書面申報車票價格、定價及調升車票價格時須向國家權力機關呈遞車票格的通告。然而,逢年過節常會發生不標示車票價格和車票突然漲價的情況,一直得不到徹底處理。
此外,有關陸路和鐵路交通領域行政違規懲處的2016年第46號《議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固定路線的客運售票,但不把車票交給乘客,或車票價格超出規定,客運司機將被罰款60萬至80萬元。根據2013年第109號《議定》第十三條(價格、手續費及發票管理領域的行政違規懲處規定),不合理地抬高商品和服務價格的行徑將被罰款100萬至5500萬元,視商品、服務價格被抬高的總價值而定。
實際上,乘客逢年過節不但要購買被抬高價格的車票,而且還要接受運輸公司蓄意超載的情況。2016年第46號《議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對該行徑規定懲處制裁。據此,客運司機超載(巴士除外)時,超載每個人被罰款40萬至60萬元,但罰款總值不超出4000萬元。同是上述違規行徑,路程超出300公里的客運司機超載每一個人將被罰款100萬至200萬元,但罰款總值最多4000萬元。對違規運輸公司和司機還採取克服後果的措施。具體是:運輸公司逢年過節對乘客敲竹槓、抬高車票價格以牟利,將被迫繳納因違規而得到的款項。違規超載的司機將被強制另找別的交通工具為超載的乘客送達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