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規定,在市場上流通的產品、商品須遵從相關的標準和技術法規以確保其品質。當誤購劣質貨品或當發現有不確保商品品質安全行為的時候,則消費者,個人或組織有權投訴或舉報這些劣質的商品。
按照2010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如果商品-服務不符合標準要求,技術法規,或其品質、數量、性能、功能、價格和其他內容與該貨品-服務的行銷組織、個人所公佈、標示、廣告或保證的內容不符的話,消費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消費者有權投訴、舉報、起訴或提議社會組織根據法律規定予以起訴以保證自身的權益。
按此,當發現某種產品、商品的品質有問題,可能對生命、健康有不良影響或侵犯到自身合法權益時,消費者可以向政府機關就某組織,個人有可能對國家的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或威脅造成損害的產品、商品品質之違法行徑作出投訴或舉報。
按照《產品商品品質法》第56條的規定,對於品質不保證以致對人體、動物、植物、財產、環境造成損害的產品、商品的投訴、起訴以索償的時效為2年,時間是自雙方獲得通知損害開始,而且損害是發生在有標明使用日期的產品、商品的有效使用期內;對於沒標明使用期限的產品、商品時效是5年,從把產品、商品交到消費者手上之日算起。
對於解決投訴的機關,政府2008年第132號《議定》第33條已規定產品、商品品質若干條款的執行細節。2010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8和49條也規定工商部與各省、縣級人委會是有解決與產品、商品品質相關的違法行為的起訴糾紛權限的機關部門。有鍳於此,當發現劣質的產品和商品時,則個人、組織要主動實施自身的投訴、舉報權來自我保護和保護其他的消費者。此外,在實施與產品、商品品質相關的投訴、舉報權時,消費者要收集、保留所有與劣質產品、商品有關的憑證以作為起訴、舉報的依據。徹底地落實起訴、舉報劣質產品、商品權正是讓在市場上流通的產品、商品持續確保品質,讓消費者可以安心購買◆
按照2010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如果商品-服務不符合標準要求,技術法規,或其品質、數量、性能、功能、價格和其他內容與該貨品-服務的行銷組織、個人所公佈、標示、廣告或保證的內容不符的話,消費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消費者有權投訴、舉報、起訴或提議社會組織根據法律規定予以起訴以保證自身的權益。
按此,當發現某種產品、商品的品質有問題,可能對生命、健康有不良影響或侵犯到自身合法權益時,消費者可以向政府機關就某組織,個人有可能對國家的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或威脅造成損害的產品、商品品質之違法行徑作出投訴或舉報。
按照《產品商品品質法》第56條的規定,對於品質不保證以致對人體、動物、植物、財產、環境造成損害的產品、商品的投訴、起訴以索償的時效為2年,時間是自雙方獲得通知損害開始,而且損害是發生在有標明使用日期的產品、商品的有效使用期內;對於沒標明使用期限的產品、商品時效是5年,從把產品、商品交到消費者手上之日算起。
對於解決投訴的機關,政府2008年第132號《議定》第33條已規定產品、商品品質若干條款的執行細節。2010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8和49條也規定工商部與各省、縣級人委會是有解決與產品、商品品質相關的違法行為的起訴糾紛權限的機關部門。有鍳於此,當發現劣質的產品和商品時,則個人、組織要主動實施自身的投訴、舉報權來自我保護和保護其他的消費者。此外,在實施與產品、商品品質相關的投訴、舉報權時,消費者要收集、保留所有與劣質產品、商品有關的憑證以作為起訴、舉報的依據。徹底地落實起訴、舉報劣質產品、商品權正是讓在市場上流通的產品、商品持續確保品質,讓消費者可以安心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