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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营收5亿元以下是否须开具发票?

近期,经营户在实施第68号《议定》过程中遇到了障碍,其中有年营收在5亿元以下的经营户如何开具和使用电子发票的问题。

年营收500万元以下的经营户仍可使用电子发票。
年营收500万元以下的经营户仍可使用电子发票。

不仅如此,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已通知或指导年营收低于5亿元的经营户停止使用电子发票,同时告知若继续使用将被确定是非法使用发票,并依法予以处罚。面对被“禁止”开具电子发票的情况,许多年营收低于5亿元的经营户担心客户会因此流失,转而向能够开具发票的单位采购,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抵扣成本。

4月17日下午,税务局代表通报,根据第70号《议定》和第68号《议定》,对经营户的电子发票政策是根据营收阈值设计的,旨在确保与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和遵法程度相匹配。据此,年营收达10亿元以上的经营户属于强制使用电子发票的对象。对于小规模、低营收(包括年营收在5亿元以下)的经营户,法律并未规定其必须强制使用电子发票。

税务局代表分享道:“开展电子发票带来了许多务实利益。许多年营收在5亿元以下的经营户仍有使用电子发票的需求,以在与消费者和企业客户交易时确保透明度和专业性。”

实际上,这些经营户已根据政府2025年第70号《议定》登记使用电子发票,并获得了税务机关的依法批准。税务局代表告知:“税务局并不限制这些合法需求;同时正在汇总实践中的问题,以向上级报告完善规定,确保个体户经营便利并统一执行。”

为确保执行统一、避免纳税人产生误解,税务局于4月17日下发公文,指导地方税务机关不得要求有需求且正在合法使用的年营收5亿元以下的经营户停止使用电子发票。 正在使用电子发票的经营户可继续使用,无需向税务机关办理补充通知手续。

税务局代表强调:“对于一些基层税务局已发布的涉及此类经营户使用电子发票的相关文件、通知、处罚决定或指导内容,税务局要求地方税务机关紧急核查,对照现行规定和税务局的指导意见以依权处理。若发现内容不符,应及时依法撤回、撤销或更换,以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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