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2025年3月20日已颁行第70号《议定》,对政府2020 年的第123号《议定》中,关于发票和文件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自2025年6月1日起,必须使用电子发票的领域
具体,第70号《议定》(自2025年6月1日起生效)第一条第八款对第123号《议定》第十一条进行了修订,其中规定必须使用连接的收银机产生的电子发票向税务机关传输资料的领域包括:
(1)根据2019年《税务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年营业收入达10亿元以上的经营户和个人,以及从事销售商品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包括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企业如:商业中心;超市;零售(汽车、摩托车和其他机动车辆除外);
(2)食肆,餐厅,酒店;
(3)客运服务业、直接辅助陆路运输劳务、艺术服务、娱乐、休闲和电影活动;
(4)按越南经济部门系统规定,提供其他的个人服务业。
目前,根据第123号《议定》,使用收银机产生的电子发票并非强制性。然而,自2025年6月1日起,若干实体如商业家庭、年收入10亿元以上的经营户、个人企业以及餐饮、酒店、运输服务、娱乐等领域必须使用收银机产生的电子发票,并将数据与税务机关连接。
收银机创建电子发票的内容
据此,政府第123号《议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经第70号《议定》第一条第八款修订)已规定电子发票的原则和内容如下:
*通过与税务机关进行电子资料传输的收银机产生的电子发票必须确保以下原则:
-可识别与税务机关进行电子资料传输的收银机列印的发票;
-不需要数字签名;
-从收银机产生的使用发票(或影印发票或从税务总局发票电子资讯网站查找发票资讯)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费用在确定纳税义务时,被认定为具有足够发票与合法文件的费用。
*收银机产生的电子发票内容如下:
-卖方的姓名、地址、税务代码;
-买方规定的姓名、地址、税号/个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如果买方要求);
-商品名称、劳务、单价、数量、结算价格。若机关、企业采用抵扣法纳税的,必须注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增值税税率、增值税额,以及含增值税的缴纳总额;
-产生发票时间;
-税务机关代码或电子数据,以便买家可以存取和申报收银机产生的电子发票资讯。
卖家将电子发票以电子方式(简讯、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发送给买家,或提供连结、二维码供买家查找、并可下载电子发票。
同时,一系列关于发票和单据的新规定生效:
具体,政府第70号《议定》对2020年第123号《议定》的若干条文进行修订和补充,该《议定》自2025年6月1日起生效。其中,值得关注的修订和补充内容包括:
-取消高营收者的一次性定额税;
-自2025年6月1日起,补充若干场合的发票开立时间规定;
-将税金收据整合到买家电子发票中;
-自2025年6月1日起,补充关于电子发票的新要点;
-禁止伪造发票、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移交资料;
-自2025年6月1日起,经营户必须停止使用电子发票的场合;
此外,第70号《议定》也修订和补充许多其他值得注意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