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陳清創的控訴書,他和張文興夫妻是鄰居,雙方以前曾因築圍欄而發生糾紛。於2016年7月11日下午,當陳清創正給豬群飼餵時,突然眼睛被吹進灰沙。當時,不知所措的陳清創看到張文興的侄子正在其家玩,便到那邊讓他幫忙把沙吹出來。
當小孩正吹沙時,站在後面的張文興突然持柴刀砍在陳清創的右耳輪、頸部和後背上,致其倒下,小孩驚慌失措地喊叫,至於肇事者走進屋裡。
被砍傷的陳清創獲送往醫院急救,並在平定省全科醫院住院40天,治療開支總額逾4000萬元(有發票)。按鑑定結果,其身體健康受損率達13%。由此,他向法院提訴,要求肇事者的妻子對其身體健康損失賠償逾4000萬元(因為張文興患精神病,失去認知能力)。
據張文興的妻子在法庭上表示,其丈夫患精神病,已獲發門診冊,其家各成員輪番看管。在發生其丈夫砍傷鄰居的事件時,她不在家,所以不知道。事發後,她曾向陳清創交給600萬元,但他不接受。然後在安仁市公安科,她再次提議對他輔助1000萬元,但也被拒絕。由於對陳清創提出的賠償金逾4000萬元的,她不同意,只同意賠償陳清創在安仁市醫療中心接受治療的9天時間內的藥費和治療費用。
安仁市人民法院於今年5月開初審庭接受陳清創的一部分提訴內容,具體是要求張文興的妻子須賠償近1400萬元。然後,陳清創提出上訴,要求賠償補養身體開支的逾970萬元和對不能勞動所致的損失賠償的1440萬元。
平定省人民法院在複審庭上認定,與陳清創所承受的損失相比,初審庭判決的賠償額是未妥善,因陳清創被張文興用柴刀砍中頸背、耳朵、背部的各致命部位,可嚴重影響其身體健康和性命。張文興給陳清創造成的傷痕是嚴重的。
據審判委員會認定,陳清創須住院長時間接受治療,所以他要求賠償補養身體開支是有依據的。出院後,其身體不能立刻康復,無法做繁重工作,而他是其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所以他要求對不能勞動所致的損失賠償也是合理的。
基於此,審判委員會接受陳清創的上訴,宣判張文興的 妻子須對陳清創賠償逾3800 萬元◆
監護人的責任
2015年《民法》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未成年人、失去民事行為能力者,或因患有認知障礙症而難以控制行為的人,若有監護人,則其監護人有權使用受監護人的財產來賠償;對於受監護人沒有財產,或財產不足以賠償的場合,監護人須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如果監護人能夠證明自己在監護過程中沒有錯誤,就不要以自己的財產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