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均有7名兒童遭性侵
數年來,儘管各職能機關已補充、修訂一些法律規定,以加強保護兒童(尤其是女童)免遭性侵,對性侵兒童者加重刑罰等,但總的而言,這種罪犯仍未有減少的跡象。
據關於兒童性侵的國會最高檢察團的報告,日均有7名兒童遭性侵。當然,還有其它一些類似的場合,但受害者不舉報或犯罪者與受害者的家人之間達成了某些協議,因此沒有被發現,法律也無法處理。值得一提的是,6歲以下的受害者佔13.2%(據公安部的2019年數據)。
為了防打兒童性侵情況,須同步地採取多項措施。其中,先要提高社群的認識,讓社群認識到兒童性侵行為確實是一種罪惡,因為其後果有時會奪走兒童的生命或給其身心留下嚴重後果。甚至對於猥褻行為,儘管尚未造成身體傷害,但可能對兒童的心理和情感造成嚴重影響。近來,對若干案件予以嚴懲一事或多或少有助提高民眾的認識。
同時,每個家庭都要設法保護兒童,例如:教導兒童自我保護技能,避免讓兒童早就接觸有愛情或性愛場景的電影;互相監察,避免兒童遭熟人性侵的情況;聆聽兒童以及時發現可能來自社區或學校的不當行為等。要注意避免對於小孩(一些性侵受害者是3至5歲的兒童)或來自與孩子有密切關係者(教師、親戚、照顧兒童者等),甚至來自其他兒童(若干性侵兒童者也是兒童)的性侵危機。
另外,應該對一些與兒童性侵有關的問題進行充分研究,例如:兒童的性早熱現象、互聯網上色情電影或有愛情場景的電影的影響、婚姻破裂與兒童遭性侵之間的聯繫等。
須調整的法律空子
2019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已頒佈2019年第6號《決議》,指引採取《刑法》第一百四十一、第一百四十二、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四十四、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若干規定和實施對18歲以下者性侵案件審判規定。此指引按加大為兒童保護力度,對犯罪者加重刑罰的方向明確地指引落實多項規定。具體是,“與10歲以下者性交的行為無論是已侵入還是未侵入,都被確定是已進行”;所謂猥褻是指“同性或異性的人直接接觸,或透過衣服接觸16歲以下者的生殖器、敏感部位、其它部位以進行性刺激,但不以性關係為目的的行為。”另外,指引還明確地規定“色情表演”、“直接觀看色情表演”、“利用受害者的無法自衛狀態”等行為。
然而,仍要修訂、補充或制定更多符合的規定以加大為兒童保護力度。例如,考慮對有性交行為的18歲以下者和16歲以上者予以處理,因為現行的規定近乎沒有區分16歲以上者的性交行為與滿18歲者的性交行為,只對強暴行為提出明確規定。
另外,應該加入關於對10歲以下兒童性侵行為的規定。現行的規定將此對象列入13歲以下兒童對象,而10歲與13歲之間差距較大,只有《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關於對10歲以下兒童強暴行為的刑罰。
考慮對留下嚴重後果的行為加重刑罰,具體是將各刑罰分開,不合併成最高刑罰與最低刑罰之間差距太大的刑罰框架(例如: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將受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特別是,對於在對受害者犯罪後置之不理;欺騙、猥褻受害者不得舉報或捏造調查結果等行為,應該加重刑罰。
關於補充刑罰,強暴罪犯除了被嚴禁擔任職務、嚴禁執業或擔任某一定工作之外,還可能被罰款、強制執行公益勞動、與兒童所在地區隔離等◆
如果法律嚴明、審判工作確保公平性及能夠保護兒童,宣傳工作合理,則將有助起到警誡 作用,減少這種罪犯,從而更良好地保護兒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