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舉辦各項文化活動、經營公共 文化服務的條件,政府已補充以下處罰規定:
- 以下行為之一將被罰款100萬至300 萬元:不按規定成立盛會組委會,向參加盛會者售票或收費,盛會、遺跡區沒有衛生間,或衛生間不確保規定標準。
- 對以下行徑罰款300萬至500萬元:利用鬼神附身、占卜、問卦、求簽、招魂、符咒和其他類似的靈異形式等活動牟利;盛會上懸掛國旗的地方不莊重,或低於會旗。把影響越南文化傳統的風俗習慣和人們健康、品德的陋習回復將被罰款500萬至1000萬元。
上述規定是政府通過今年第28號《議定》頒行,以補充、修訂2013年文體旅遊與廣告領域行政違規處罰第158號《議定》,將於5月5日起生效◆
- 以下行為之一將被罰款100萬至300 萬元:不按規定成立盛會組委會,向參加盛會者售票或收費,盛會、遺跡區沒有衛生間,或衛生間不確保規定標準。
- 對以下行徑罰款300萬至500萬元:利用鬼神附身、占卜、問卦、求簽、招魂、符咒和其他類似的靈異形式等活動牟利;盛會上懸掛國旗的地方不莊重,或低於會旗。把影響越南文化傳統的風俗習慣和人們健康、品德的陋習回復將被罰款500萬至1000萬元。
上述規定是政府通過今年第28號《議定》頒行,以補充、修訂2013年文體旅遊與廣告領域行政違規處罰第158號《議定》,將於5月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