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前江省人民法院(现为同塔省人民法院)就原告黄氏清翠、武红书与被告前江省(现同塔省)土地登记处处长武红秋之间关于向国家捐地修路后,未调整粉红簿的土地面积的行政诉讼案进行审理。
在法院进行了一番交涉后,当事人已主动撤诉,合议庭便决定中止审理。然而,此后,当事人按照指引前往乡政府办理相关手续时,又再次遭到拒绝。
民众捐地修路
案情显示,经前江省鹅贡西县安良乡(现为同塔省富成乡)人委会同意,民众已捐地拓宽道路,因为原有道路狭窄且破损严重,通行不便。
2023年1月间,安良乡人委会主席已主持并召开民众会议,讨论修建民生小路事宜。会议结束后,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人都同意捐地。
新路建成后,长140米,宽约2.5米(捐地面积约392平方米,旧路不到1米宽),乡村的交通面貌焕然一新,人们都为拥有一条宽阔美丽的新路而感到兴奋。然而,当民众前往办理粉红簿面积调整手续(因捐赠土地用于道路建设而减少面积)时,麻烦就来了。土地登记处分支机构拒绝申请,理由是这条民生小路未纳入当地土地使用计划,而且土地捐赠程序不符合规定。
在法庭上,原告黄氏清翠表示,乡人委会已举行一次会议,鼓励民众捐赠土地用于扩建道路,所以民众才同意捐赠土地并筹集建设资金。
以捐赠土地不符合计划为由拒绝调整粉红簿的面积的理由并不令人满意,因为如果当地政府不允许,民众就不能捐赠土地用于修建道路。此外,对于捐赠给国家用于道路建设的土地面积,如果不在土地使用计划中,国家拥有完全的权力来处理,原告对此没有意见。但是,对于剩余符合计划的土地,必须通过调整实际可供民众使用的面积来解决。
撤诉以按指引执行,但被驳回
与此同时,被告代表在法庭上表示,由于民众未按照2014年第43号《议定》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土地捐赠程序,因此粉红簿面积无法按规定调整。
具体,第43号《议定》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土地使用者捐赠土地使用权用于兴建公共工程时,必须按规定制作土地使用权捐赠文件。
在捐赠土地上建竣公共工程后,土地登记处应根据经乡级人委会确认的土地使用权捐赠文件和土地使用现状,对地籍记录和土地资料库的变更进行测量和调整,并通知土地使用者提交已签发的证明文件以确认变更。
被告代表随后表示,民众需联络乡人委会,按规定办理土地捐赠和赠与手续,经乡人委会确认后,土地登记处将处理粉红簿土地面积的调整事宜。
由于被告同意调整粉红簿,原告主动向法院撤诉,返回乡人委会办理土地捐赠手续。合议庭随即决定中止审理此案。
庭审结束后,原告联络乡人委会,按规定办理土地捐赠和赠与手续,但乡地籍干部以道路不在规划范围内为由拒绝了原告的申请。
因此,黄氏清翠、武红书女士不得不继续就上述行为提出申诉◆
当事人有权重新提起诉讼
在此案中,乡人委会被确定为相关权利义务人(无独立请求),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b项,如果原告在无相关权利义务人独立请求的情况下撤回诉讼,法院应作出中止诉讼的决定。
关于中止诉讼决定的法律后果,有两个问题。首先,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中止诉讼决定之日起7日内,对该中止诉讼决定提出上诉或抗诉。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本案中,若乡人委会不确认土地赠与,黄氏清翠、武红书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胡志明市律师团的黄忠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