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為了判處胡如興犯下“毀壞或蓄意損壞財產”罪以對其予以刑事處理,職能機關須證明其行為的程度足以判處此罪。具體是,其行為已損壞他人的財產,造成200萬元以上,或200萬元以下的財產損失,但須屬於以下各場合之一:a) 因涉及侵奪財產行為而被予以行政處罰,但仍重犯;b)已被判此罪,未獲清除犯罪案底而重犯;c)對社會秩序安全造成不良影響等。
據悉,按胡如興的初步供詞,對於輾到釘子致輪胎戳破的摩托車,他收取的修補費每次為1萬元,換一個輪胎的費用為7萬元。另外,他還承認曾10多次撒釘。因此,調查機關無論能不能證明胡如興是否給受害者造成200萬元以上的財產損失,其行為也給社會秩序安全造成不良影響,所以其行為是足以構成“毀壞或蓄意損壞財產”罪◆
行政處罰規定
市律師團林春樹律師告知,若不能對胡如興予以刑事處罰,則按2016年第46號《議定》第十一條第六款予以行政處罰。具體是,在陸路上扔、撒釘,或銳器者可被處罰600萬至800萬元。
3名撒釘者受刑事處理
平陽省土龍木市人民法院對犯下“蓄意損壞財產”罪的阮文功(20歲)判處24個月有期徒刑。據卷宗內容,阮文功將各片薄鋼剪成三角形鋼片,隨後撒在路上以刺穿往來車輛的內胎。他在1個月內有約10次撒釘。他每天直接為路人更換內胎,每個收費4萬5000元至5萬元。
與此相似, 平陽省土龍木市人民法院於2011年1月17日對犯下“蓄意損壞財產”罪的黎春仲(27歲)、黎春政(24歲)、黎文魁(20歲)和范俊英(19歲)分別宣判20個月、24個月、18個月和18個月有期徒刑。這些被告將三角形鋼片撒在路上,讓車輛輾過,須到其修車店修補及更換內胎。
平陽省濱吉縣人民法院於2011年7月21日對犯下“蓄意損壞財產”罪,寓居清化省的范文景(33歲)和其妻子裴氏娥(30歲)分別宣判22個月和12個月有期徒刑,同時嚴禁從事修車3年。范文景除了撒釘及以“宰客”的價格修補、更換內胎之外,還蓄意導致摩托車的IC發生電線短路,迫使受害者須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