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在工业绿色转型中发挥重要作用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暨“花好月圆”晚会 力争年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 政府总理范明政接见日本三井集团董事长 台风雨洪导致324人死亡与失踪 推动越俄双边合作关系走深走实 越美优先深化克服战争遗留后果合作关系 6 种商品创汇至 100 亿美元 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建设与发展 75 周年 继续追随对市场经济的认可 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与韩国总统及日本首相举行电谈

故意毀壞綠樹將被罰款至 3000 萬元

2017年第139號《議定》對有關開拓、加工、經營、生產建材、技術基礎設施工程管理、不動產經營、發展住房、管理與使用私宅與辦公室等建設、投資活動中違反對保護綠樹、花園、公園的規定將受行政處罰。
故意毀壞綠樹將被罰款至 3000 萬元。(示意圖源:互聯網)
故意毀壞綠樹將被罰款至 3000 萬元。(示意圖源:互聯網)
具體是,犯下向樹身打孔、打釘,擅自採摘花朵、剪樹枝,剝樹皮,大小便或其他惡意毀壞綠樹、花園、草坪等行為將被警告或罰款從50萬至100萬元。

在街道、公園等公共場所,違反規定在樹根周圍用水泥圍砌、在樹身掛裝飾燈、廣告牌或任何物件;在公園、花園裡放養家畜、家禽等違規行徑,將被警告或罰款從50萬至100萬元。

若犯以下行為:向樹根倒入廢棄物、有害毒素、建材廢料;在人行道、分隔欄、街道、交通樞紐或公共場所肆意種植綠樹;種植被禁止或限制種植的樹木;將被罰款1000萬至1500萬元。

若擅自砍伐、遷移、焚燒、挖根或割掉樹根等違規行徑,將被罰款2000萬至3000萬元。

此《議定》從本月15日起生效,以取代2013年第121號《議定》和2007 年第180號《議定》◆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