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是,犯下向樹身打孔、打釘,擅自採摘花朵、剪樹枝,剝樹皮,大小便或其他惡意毀壞綠樹、花園、草坪等行為將被警告或罰款從50萬至100萬元。
在街道、公園等公共場所,違反規定在樹根周圍用水泥圍砌、在樹身掛裝飾燈、廣告牌或任何物件;在公園、花園裡放養家畜、家禽等違規行徑,將被警告或罰款從50萬至100萬元。
若犯以下行為:向樹根倒入廢棄物、有害毒素、建材廢料;在人行道、分隔欄、街道、交通樞紐或公共場所肆意種植綠樹;種植被禁止或限制種植的樹木;將被罰款1000萬至1500萬元。
若擅自砍伐、遷移、焚燒、挖根或割掉樹根等違規行徑,將被罰款2000萬至3000萬元。
此《議定》從本月15日起生效,以取代2013年第121號《議定》和2007 年第180號《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