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實資訊充斥社交網
自新冠肺炎疫情肆虐我國,尤其是自第四波疫情爆發以來,社交網,尤其是在臉書與Youtube上出現很多失實資訊。值得擔憂的是,社交網用戶對這些類似的資訊非常感興趣,甚至不少人未經證實,就分享、評論。這些資訊很危險,可能導致社群慌亂,動搖人心。
對於“名人”開立,吸引大量訂閱次數的社交網帳戶,後果更加嚴重。若干人利用這些資訊歪曲國家對疫情防控工作的主張、政策,分裂民族大團結。一名節目主持人因在個人臉書上發布有關海陽大學師生支援本市抗疫的失實資訊,而被市新聞與傳播廳監察署罰款750萬元的事項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最近,“Thuy Linh”臉書帳戶刊登“河內市自今晚6時起實施宵禁”資訊。這條資訊一上傳,就被新聞與傳播部廣播電台、電視和電子通訊局所屬越南虛假資訊處理中心(VAFC)認定是不實資訊,並敲響警鐘。
違法行為
社交網用戶散播、分享不實資訊一事不僅引起社會慌亂,還被視為蓄意 破壞國家政策,嚴重違反越南法律的行為。
現在,VAFC網站上有指引民眾識別、預防和應對失實資訊的方法。這是非常必要的措施,所以應該得到廣泛地宣傳。
在法律方面,在社交網上散播失實資訊是被嚴禁的行為。據關於互聯網服務和網上資訊管理、提供、使用規定的2013年第72號《議定》,被嚴禁的行為之一是“透過提供、使用互聯網服務和網上資訊以散播歪曲、誹謗、觸犯組織的威信和個人的名譽、人品的資訊”。
關於處罰規定,若未達到須按2020 年第15號《議定》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則按第15號《議定》第九十九、一百、一百零一條視違犯行為予以罰款,其中罰款框架包括:500萬至1000萬元,1000萬至2000萬元,2000萬至3000萬元,3000萬至5000萬元,5000萬至7000 萬元。
事實上,在過去期間,對於提供、分享虛假、失實訊息以歪曲、誣衊、觸犯機關、組織的信譽和個人的名譽、人品的行為,權力機關通常處罰750萬元,一些場合被罰1250萬元。與規定罰款框架相比,此罰款額是比較輕的。在疫情複雜多變的背景下,對於散布失實資訊的行為,應該予以更嚴格的處罰。視不同行為,權力機關應該採取每個處罰框架中最高罰款額。
對於已被予以行政處罰,但仍繼續散布失實資訊,或被確定是失實的資訊,嚴重影響到國家政策、主張,破壞國家大團結的場合,應依法予以刑事處理。視違犯行為、內容而可被判犯下2015年《刑法》(2017年修訂、補充)規定的罪名之一,例如:“侮辱他人”(第一百五十五條)、“誹謗罪”(第一百五十六條)、“利用民主自由權侵犯國家利益和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第三百三十以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