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支付退休金對象
據2014年《社保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導致勞工須暫停獲享每月退休金的場合包括:
1.非法出境
據《2019年越南公民出入境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越南個人若充分滿足以下各項條件,就可以出境:
a)持有完整無損、仍有效的出入境證件;對於護照,效期須為6個月以上。
b)持有證明獲抵達國家允許入境的簽證或證書,免簽證的情況除外。
c)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禁止出境、不得出境、暫緩出境的場合。
若不滿足上述各項條件,擅自出境者將被視為非法出境。
若有這種行為,勞工不僅被停發每月退休金,還會受行政處罰,甚至據2015年《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被判犯“違反出入境規定”罪,並受刑事處理。
2.被法院宣佈失蹤
據2015年《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某人若具備以下各項條件,將被法院宣佈失蹤:
-已連續失蹤兩年以上,儘管已按照民事訴訟規定充分採取了通知、搜尋措施,但仍沒有關於是生是死的可靠資訊。
-應相關權益人的要求。
勞工在被宣佈失蹤後,將暫停獲享每月退休金。
3.有確定獲享退休金是違規的依據
據2014年《社保法》第五十四、第五十五條(2019年《勞動法》第二百十九條第一款a點修訂、補充),為了領取每月退休金,勞工須充分滿足以下兩項條件:
-到了退休年齡。
-滿足關於社保費繳納時間的規定:
+社保費繳納時間滿15年以上:是鄉級幹部、公務員或在鄉、坊、鎮負責非專責工作的女勞工。
+社保費繳納時間滿20年以上:其餘的場合。
在有確定獲享退休金是違規的依據時,社保機關將向勞工發文通知,其中指出暫停發給退休金的原因。
如何繼續領取每月退休金?
為了繼續領取每月退休金,勞工只要實現以下的指引:
+對於因非法出境而須暫停獲享退休金的場合:據 2014 年《社保法》第 六十四條第二款,勞工只要返回越南合法地定居。
+對於因法院宣佈失蹤而暫停享退休金的場合
據2015年《民法》第七十條第一款,勞工有權要求法院作出取消失蹤宣佈的《決定》。在此《決定》生效後,勞工將繼續獲享退休金(據2014年《社保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同時,此人還獲補發尚未領取的退休金,不包括利息(據2015年第59號《通知》第 二十三條第一款)。
+對於具有確定支付退休金是違規的依據的場合
據2014年《社保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自勞工暫停享退休金之日起30天內,社保機關須作出恢復支付退休金的《決定》;若決定終止支付退休金,須指出原因。
當勞工滿足按規定的條件時,可以繼續領取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