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者T.(tran****@gmail.com)提问:
我的身份证被朋友拾得而一直没归还,所以我只好挂失补办。现在他们又用我的旧身份证借钱,我该还债吗?我该如何要求他们停止使用我的旧身份证?
-胡志明市律师团的律师阮成功建议:
根据2015年《民法》第四百六十三条和第四百六十六条,贷款合同的成立,是在借贷双方(贷方和借款人)达成协议基础上建立。借款人有义务偿还贷款,在借款的情况下,必须在到期日全额偿还。
因此,贷款只有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如果有人盗用您的公民身份资讯进行借钱,但您实际上并未进行贷款交易或收到贷款,您没有义务偿还债务。但是,您需要证明您不是贷款之人。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已办理挂失并已补发新的公民身份证,这是证明您在旧的身份证丢失期间,未参与任何贷款交易的依据之一。
此外,您还可以收集其他证据,证明您的公民身份证被他人非法持有,或您的资讯、影像或公民身份证已泄露给他人。
您也可以联络可能滥用您的公民身份证资讯的银行和金融机关,查询帐户资讯、贷款讯息,并将事件告知这些机关,以便及时阻止可能发生的违法活动。
同时,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您的自身权益,您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此事,以便这些机关调查、核实事件,并制定计划来处理窃取资讯的人。
因此,根据政府2020年第15号《议定》(经政府2022年第14号《议定》修订补充)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他人而未经其同意的个人资料于不正当目的之人,将被处以2000万至3000万元的罚款。此外,如果因擅自持有并使用他人的公民身份资讯进行借贷的行为并造成损失,可以根据2015年《民法》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违法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