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阮氏庆河女士在胡志明市某团体工作了31年,最近根据第178号《议定》(经2025年第67号《议定》修订)规定的机关重组规定退休。根据计算,阮女士将获得15亿元的补贴,她想知道自己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胡志明市律师团的阮雄君律师就此问题回答如下:政府2024年颁行第178号《议定》(经第67号《议定》修订)“关于政治体制组织重组实施过程中,干部、公务员、职工、劳动者和武装部队的政策和制度”,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据第178号《议定》,在机关重组和精简架构期间领取遣散费、提前退休金的人员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此,还对一次性领取退休金、遣散费、按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计算的津贴、按提前退休年限计算的津贴以及增加基层工作次数的干部、公务员和职工的一次性津贴等做出了多项规定。
根据2007年《个人所得税法》(2012年、2014年和2024年修订)的规定,该法第四条已规定14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其中包括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金。
由于第178号《议定》规定的退休金制度仍通过社保基金支付,提前退休人员领取的退休金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退休金制度外,第178 号《议定》也规定某些主体的离职政策。根据具体情况,离职人员可获得相应的津贴。
根据财政部2013年关于指导实施《个人所得税法》若干条文的第111号《通知》,遣散费、失业金、失业津贴以及《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其他津贴均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收入。
因此,根据第178号《议定》(经第67号《议定》修订补充)规定,在重组与精简架构安排下领取的离职金、提前退休金的人员,可全额领取,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不仅体现了机构重组政策的人文事宜,而还是对干部、公务员、职工和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所做贡献的肯定。
这有助于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在工作调动或退休时感到安心创造条件,同时也有助推动精简机构政策可在协调一致、有效的方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