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古芝縣的《決定》,對於屬革命有功的范廷康家庭可享有減免土地使用費的百分之九十。(位於新通會鄉的土地面積不超過住宅地)。上述《決定》是根據政府總理於二〇〇七年頒行的第一一七號《決定》和第一一八號《決定》的。
此前,范廷康反映他們獲得減免土地使用費,但鄉不受理解決,並退給他申請減免土地使用費的卷宗。據阿康表示,他參加抗美戰爭,其妻是二級榮軍,傷跡百分之六十一。於二〇一六年,他們夫妻獲父母贈給位於古芝縣的一塊地皮,面積逾四百平方米。其中,二百三十平方米用來種植長年樹。二〇一九年十月,他將餘下土地轉換土地使用目的,並獲簽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當時,他家沒錢繳費,所以賒賬一億三千萬元土地使用費。獲簽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後,他才知道榮軍屬獲減免土地使用費對象,於是便向古芝縣勞動與榮軍社會科提交申請卷宗。縣級勞動與榮軍社會科指引他到新通會鄉人委會解決申請減免土地使用費卷宗。後來,他已經提交充分卷宗,但鄉級幹部時而說要等待,時而說他的場合不獲得解決。過了一段時間,鄉級以其妻已獲得輔助修建房子為由,故不再享有減免土地使用費政策。
市勞動與榮軍社會廳副廳長黃清潔告知,如果范廷康家庭以前已獲得減免土地使用費,這次再申請就不獲得解決。然而,這是他第一次提交申請減免土地使用費卷宗,所以按規定他必須獲得解決減免土地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