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阮德政律師答:對於此場合,母親儘管在離婚後負責撫養孩子,但不協助維持孩子與父親之間的良好關係,母親反而經常向孩子說前夫壞話,以離間父子關係。其行為無形中導致孩子的精神上受到創傷。這可被視為對兒童的精神暴力行為(將於2017年6月1日生效的《兒童法》第4條第6款)。據此,兒童暴力是損害兒童身體、精神的虐待、毆打;傷害身體、健康;謾罵、觸犯名譽、人品;孤立、驅逐和其他蓄意行為。
第144號《議定》第28條第1款規定,禁止“唆使、煽動、捏造事實,讓孩子討厭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或以此來傷害他人身體、觸犯人品、名譽”等行為。違法者將被罰款500萬至1000萬元◆
第144號《議定》第28條第1款規定,禁止“唆使、煽動、捏造事實,讓孩子討厭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或以此來傷害他人身體、觸犯人品、名譽”等行為。違法者將被罰款500萬至1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