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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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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索回已借给他人之钱财

本市读者天娥问:2019年,我借钱给同乡某人,到还款时,此人却拒绝还款。我向公安派出所举报,要求收回钱财,但不获解决。

借我钱的人现已移居他乡,我继续向省公安报案,但至今此事仍处于僵局。不知道借款人搬家后如何索回我的钱?

胡志明市律师团曹文勇律师就收回欠款事宜回答如下:

1、资产借贷交易:

根据2015年《民法》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债权者将现款(财产)交给债务者 (借款人);当到期还款时,借款人必须准确地向债权者归还相同价值的现款,并在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支付利息。

借款人的债务清偿义务在2015年《民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中也明确规定,借款人(欠钱人)到期必须全额清偿;如果财产是物体,则该物体必须以相同的数量和品质归还,除非另有约定。

据您所说,同乡的人借您的钱,到还钱的时候,他不肯还,并且还移居到他乡,在别处居住。据了解,这仍属于民事交易,不属于诈财逃跑,案件不存在任何犯罪迹象。

因此,您提出刑事诉讼并要求公安机关追索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在有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您只须提出民事诉讼以回收所欠金额及利息。

2、向法院起诉违约以追债:

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a项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债务者(欠钱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您可向债务者住所地的县人民法院起诉违约以追债。其中附带与贷款相关的文件和证据。

法院在收到您(原告)直接向法院提交或通过邮政发送的诉状后,将考虑受理和解决案件。

根据202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修改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及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越裔想常住越南该怎么办?

雪梅读者问:我们是持有外国籍的越南人,自2021年起暂居在胡志明市。目前,我们每6个月须签证一次,如果我们想申请常住在越南,手续怎么办?

河内律师团张玉辽律师回答: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按照2008年《越南国籍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可以确定您是旅居海外的越南人(如果您目前不再拥有越南国籍)。在国外的越南人(如果您仍然拥有越南国籍--即越侨)。

因此,在了解常住登记的程序及手续之前,您必须根据《居住法》和实施细节的指引文件的规定,与常住登记的条件进行比较,以确定您是否符合在越南常住登记的条件。

因此,目前办理常住户口的条件是拥有合法住所(2020年《居住法》第二十条)。这种合法的住所包括:

(i) 登记者已拥有的住房(第二十条第一款);

(ii) 在下列情况下,经户主或合法住所的人同意:妻子返回与丈夫同住;丈夫返回与妻子同住;孩子返回与父母同住;父亲和母亲返回与孩子们一起生活;老年人回来与胞兄弟姊妹、侄女、侄子等一起生活(第二十条第二款);

(iii) 符合2020年《居住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租赁、借用、出租的合法住房,包括:

-在出租、借用、居住的场所办理常住户口,须经合法住所的人同意;在同一户内办理常住户口的,须经户主同意。

-确保省一级人民议会规定的最低住房面积条件,但每人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

在证明合法居住和个人关系的文件及资料中,您可以参考2021年第62号议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充份 与详细规定《居住法》的若干条文,以及其他的文 件如:

关于合法住房的证明文件:由职责机关签核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土地附着资产的证明文件(包括住房的资讯);根据建设法的规定获得施工许可证(如果该工程需要施工许可证并且已经竣工);拥有住房投资、建设销售交易功能的企业的房屋购房合同或住房移交证明、住屋接收证明;根据土地和住房法的规定购买、租赁、馈赠、继承、接受出资、接受交换住房的文件等。

关于证明个人关系的文件:证明夫妻关系的文件和资料(结婚证书;婚姻状况证明;乡一级或没设有乡一级人委会的郡县一级人委会的确认)。证明父亲、母亲和孩子之间关系的文件或资料(出生证明;收养孩子的证明或决定;确认父亲、母亲和孩子关系的文件、决定(报生纸,领养孩子的决定);乡一级或没设有乡一级人委会的郡县一级人委会的确认;显示父、母与孩子个人关系资讯的有效护照;法院判决、公民身份摘录或医疗机构、鉴定机关或其他职 责机关确认父亲、母亲和孩子之间关系的决定或文 件等。

如满足上述规定的登记常住条件,您还须准备一份常住户口登记卷宗,包括居住资讯变更声明和符合2020年《居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文件和证明。

然后依照2020年《居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这份常住户口登记卷宗寄至居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以获审议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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