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莱省的黄氏清平读者提问:我的父母自1976年起就住在一起,但没有登记结婚,并且拥有一些共同财产。现在我父母想给我一块地(他们两人名下),需要什么手续?个人所得税可以免征吗?
昆嵩省司法厅法学家范文钟对以上问题解答如下:根据婚姻家庭法,1987年1月3日(1986年《婚姻家庭法》生效日)前,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视为实际婚姻。
因此,妳父母自1976年就一直生活在一起,尽管他们没有登记结婚,但他们仍然被视为合法夫妻,即实际婚姻。但是,为得到确定是实际婚姻,他们必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2001年第1号《联席通知》第二条d项规定,男女双方是否符合2000年《婚姻家庭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并属于以下情况之一,则视为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
同居期间举办婚礼;他们的共同生活被家庭(一方或双方)接受;他们的同居行为被其他人或组织见证;他们真正地生活在一起,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共同建立一个家庭。
男女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开始,是指举行婚礼之日,或在双方家人(一方或双方)同意下,开始共同生活的开始,或在他人或组织的见证下开始共同生活的开始,或实际开始共同生活、互相照顾、互相帮助、共同建立家庭的开始。
因此,如果只需要证明他们是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或满足上述条件,那么1987年之前建立的婚姻关系,虽然还未登记结婚,但也自然会被公认为实际夫妻,可以申请实际婚姻状况证明书。
对于你的情况,我认为,你的父母应该进行实际结婚登记,以重新确认婚姻关系。那么你父母就拥有表达他们意愿的权利,同意把土地赠送给他们的子女。
另一方面,父母赠与或捐赠给子女房地产时,将可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和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