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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家暴行為者可被暫扣

《行政違規處理法》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新內容是以行政手續對人扣押的規定。
自2022年1月1日起,據《行政違規處理法》,對於有家庭暴力行為者(受害者是配偶、孩子、父母、兄弟姐妹、照顧者等),可以按行政手續暫扣。
自2022年1月1日起,據《行政違規處理法》,對於有家庭暴力行為者(受害者是配偶、孩子、父母、兄弟姐妹、照顧者等),可以按行政手續暫扣。
加大對受害者保護
及對違規個人、組織警誡力度
此前,據2014年《海關法》修訂案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和2012年《行政違規處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以行政手續暫扣的場合只有兩個,包括:“要立即防範、制止擾亂公共秩序、傷害他人的行為”和“具備可證明對象有跨境走私、非法運貨行為的依據”。實際上,此規定存在很多不足之處,尤其是在對與家庭暴力行為有關的違規行為處理工作中。

據2020年《行政違規處理法》第一條第六十一款,有家庭暴力行為者若違反據家庭暴力防控規定的“嚴禁接觸”條款,可被以行政手續暫扣。

另外,可被以行政手續暫扣場合還有:要立即防止擾亂公共秩序、傷害他人的行為;要立即防範、制止跨境走私、非法運貨的行為;為了實施關於送進教養學校、強制教育中心、強制戒毒中心的《決定》;為了確定非法使用毒品者的毒癮情況。

與此同時,新的規定也上調對許多領域違規行為的最高罰款,例如:在陸路交通、社會弊端防控領域:最高罰款從4000萬元上調至7500萬元;在機要、教育,國境管理和保護領域:從5000萬上調至7500萬元;在電力安全領域:從5000萬元上調至1億元;在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規定領域:從1億元上調至2億元;在媒體領域:從1億元上調至2億5000萬元;在房地產經營領域:從1億5000萬上調至5億元。

自2022年1月1日起,據《行政違規處理法》,對於有家暴行為者(受害者是配偶、孩子、父母、兄弟姐妹、照顧者等),可以按行政手續暫扣。
為實施工作創造順利機制
《行政違規處理法》還加入若干有處罰權力的職稱,例如:民事案執行總局總局長、國際航空港口岸公安長官、機動警察營營長、網絡安全與高新技術罪犯防打局所屬業務處主、消防與救援警察局所屬業務處主任、邊防部隊所屬毒品與罪犯防打特任團團長等。
另一值得注意的新點是關於修訂、延長行政違規處罰《決定》頒佈時限的規定。這被視為進步之點,因為據現行的規定,處罰《決定》頒佈時限包括週六、週五、節日,所以時間很短,給處罰者造成困難。2020年《行政違規處理法》已將“日”更改成“工作日”,同時對須轉交卷宗的場合延長處罰時限。

新的規定已修訂、加入關於對於被罰款1億元以上的組織和被罰款200萬元以上的個人延緩繳交罰款的規定。但此規定只 適用於個人患有難治之病、遇 上意外事故和組織因天災、慘禍、火警、疫情等而遇上困難的場合。

2020年修訂法還加入對違反行政規定的個人、組織不自願向克服後果的機關退還經費場合採取強制措施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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