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4年11月20日頒行的第58號《社保法》(修訂補充本)取代2006年第71號《社保法》已經近6年了。然而,有些勞工對其可享有的制度仍尚未瞭解,其中有男勞工享有的生育制度。
為瞭解上述問題,記者得到市社保制度科張清芳副科長作如下解答。
根據《社保法》2014年11月20日頒行的第58號《社保法》及勞動與榮軍社會部於2015年12月29日所頒行的第59號《通知》,對產子女勞工、領養子女及有妻子產子的男勞工可享有的生育制度有詳細指引及規定。
按規定,享有生育制度的對象須滿足如下條件:產子女勞工、代孕女勞工、獲委託代孕的母親及領養6個月齡以下子女,已繳納社保滿6個月以上的勞工或繳納社保滿3個月以上,且按醫療單位指定休假養胎的女勞工。
按從2016年1月1日起生效的2014年《社保法》(補充修訂本)第三十一條第一款e項規定,有妻子產子的男勞工或代孕者的丈夫就可達到享有一次性津貼的條件。對有妻子產子並已繳納社保的男勞工就可享有生育制度。
須具備的條件是:妻子產子之前12個月,男勞工繳納滿6個月社保費,同時妻子是沒有參加社保或參加社保但未達到享有生育制度的條件。產子之月,男勞工可享有津貼為基準月薪兩倍。
例如:繳納7個月社保費的男勞工有妻子只繳納4個月的社保費,其妻子產子雖然不能享有生育制度,但丈夫可享有一次性津貼,即每個孩子可享有的津貼為基準月薪兩倍(1.490.000 x 2=2.980.000 元)。
注意:上述場合只能享有一次性津貼,不可享有生育制度,原因是按《社保法》規定,其妻子未達到須繳納社保6個月以上的條件。
男勞工參加社保,其妻子產子可享有生育制度如下:
+妻子自然產:休假5個工作日;
+剖腹產和胎兒未滿32週出生:休假7個工作日;
+生下雙胞胎獲休假10個工作日;從3胞胎以上,每個孩子增休3個工作日;
+生雙胞胎以上和剖腹產:休假14個工作日。
勞工享有生育制度休假時間是產子日計起30天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