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选举原则是確保选民通过选票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直接选出代表,而不经过任何选民代表层级。具体规定包括:选民亲自前往投票站,将选票投入票箱;在无法自行填写选票的情况下,可以请他人代写,但必须由本人亲自投票,代写人须对选民选票保密;若残疾选民无法亲自投票,可请他人代为投入票箱;对于因病、年老或残疾而无法前往投票站的选民,选举组将携带备用票箱和选票到选民住所,以保障其行使权利与义务。
无记名投票原则旨在确保选民选择的客观性。选民的选票必须保密,在填写选票时任何人不得靠近,包括选举组织的干部和工作人员,任何人不得知晓或干预选民的填写过程;选民在封闭投票间填写选票,并将选票投入票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