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最近頒佈關於郵政電信、無線電頻率、資訊技術和電子商務領域行政違規處罰規定,自今年4月15日起生效的2020年第15號《議定》。
據此,對於個人,在郵政和電子商務領域的最高罰款為4000萬元,在電信、無線電頻率、資訊技術領域的最高罰款為1億元。
第15號《議定》第二章至第七章(第一百零六條除外)規定的罰款適用於組織。對於個人,罰款為對組織罰款的一半。
具體是,對於違反與建立社交網的組織、企業的責任有關規定的行為、沒有設法保護用戶的隱私或個人資訊的行為,罰款2000萬至3000萬元。
未經許可而擅自在社交網絡上使用他人的個人資訊,可受罰3000萬至5000萬元。
儘管國家權力機關要求,但仍不肯提供與恐怖活動、犯罪、違法行為有關的用戶的資訊,可受罰3000萬至5000萬元。
儲存、輸送虛假、失實資訊以誣告、歪曲、觸犯組織的信譽和他人的名譽、人品,將被罰款5000萬至7000萬元。
5000萬至7000萬元的罰款也適用於提供鼓吹落後陋習、迷信異端、淫穢、頹廢、不符合民族淳風美俗的資訊的行為。
主動提供詳細描述砍殺、意外事故過程和怪異、驚悚的資訊,上傳虛假資訊以引起混亂,煽動暴力、犯罪和社會弊端等的行為被罰5000萬至7000萬元。
刊登、輸送、上傳、使用越南地圖圖像,而不充分體現或歪曲國家主權的行為,可受罰5000萬至7000 萬元。此罰款額也採用於對推介、 宣傳、買賣、違禁商品、服務等的 行為。
對於違反有關社交網服務使用責任的規定,利用社交網提供、分享虛假、不實、歪曲、誣告、觸犯機關、組織的信譽和他人的名譽、人品的場合,予以1000萬至2000萬元的罰款。
對於提供、分享虛假資訊,導致輿論不安,煽動暴力、犯罪、社會弊端的行為,賭博或為賭博服務的行為,罰款1000萬至2000萬元。
特別是,提供、分享帶有被嚴禁內容的連線的行為,也被罰1000萬至2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