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規定;
簽訂勞動合同者沒有合法權限;
勞資雙方所訂立的工作屬法律違禁;
勞動合同有限制勞工成立、加入或參加工會活動權利的內容。
據此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有部分違反法律禁令時,該部分無效,合同其餘部分不受影響。勞動合同中有部分或全部內容規定勞動者的權益低於勞動法規定,或勞動原則,現行集體勞動合約或勞動內容具有限制勞動者的其他權益,該部分內容視為無效。
對無效勞動合同處理
據勞動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部分勞動合同內容無效時,予以如下處理:
按法律規定或勞動合約解決雙方權利與義務。
對勞動合同中被宣佈無效的內容,雙方務必進行修改、補充以符合於《勞動法》或勞動合約規定。
全部勞動合同內容無效予以如下處理:
按勞動法第五十條第一款b點規定,對簽訂合同者不具備合法權限場合,國家有關勞動管理機關須指引雙方重新簽訂合同。
按法律規定解決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