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慣例,為了獲得正式錄取(簽訂勞動合同),勞工須按機關、企業的要求參加試用。
在簽訂試用合同之前,為充分確保自己的權益,勞工要掌握2019年《勞動法》規定的與這種合同有關內容。
在簽訂試用合同之前,為充分確保自己的權益,勞工要掌握2019年《勞動法》規定的與這種合同有關內容。
不一定須經過試用期
2019年《勞動法》沒有規定勞工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須經過試用期。這意味著,是否試用取決於勞工與僱主之間協議。因此,雙方也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其中有註明關於試 用期的條款,而不必簽訂試用合同。
試用合同的重要內容
根據2019年《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試用合同必須有以下的各項主要內容:
-僱主的名稱和地址、代表僱主簽訂勞動合同的人的姓名和職稱;勞工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居住地、公民身份證或人民證或護照編號。
-工作和工作地點;試用期;根據工作或職稱的工資、工資支付方式、工資支付期限、工資津貼和其他附加款項。
-工作時間、休息時間;供給勞工的勞動保護設備。
試用時間
根據2019年《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試用期將由雙方根據工作的性質和複雜程度約定,但一份工作僅限一次。
對於《企業法》、《投入企業生產經營的國有資本管理使用法》規定的企業管理工作,試用期最長為180天。
對於須達高等以上的專業、技術水平的職稱,試用期最長為60天。
對於須達中級以上的專業、技術水平的職稱和技術工人、專業人員,試用期最長為30天。
試用期工資
2019年《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勞工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由雙方約定,但不得低於該份工作工資的 85%。
因此,僱主和勞工有權就試用期工資達成協議。但僱主向勞工支付的試用工資至少須等於正式工資的85%。
保險制度
強制性社保僅適用於簽訂期限1個月以上的勞動合同的勞工。因此,只有為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的場合,才得到機關、企業繳納社保費。
據此,在試用期,勞工可獲享社保制度。但若簽訂試用合同,勞工將不得獲享此權利。
試用期結束
在試用期結束時,僱主須向勞工通知試用結果。
若試用結果達要求,僱主將繼續履行已簽訂的勞動合同(對於在勞動合同中有註明關於試用期的協議內容的場合)或須簽訂勞動合同(對於簽訂試用合同的場合)。
若試用結果不達要求,終止已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試用合同。
另外,在試用期內,各方有權終止已簽訂的試用合同或勞動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也不必賠償◆